认清“以租代征”的真面目鉴于社会的实际需要,北京杨在明律师简介需要改变一些原有的问题,更好的服务于社会,造福于人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要维持土地的原有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从以上可知,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是有严格限制的,并不是说租就租,说征就征。生活中常见的“以租代征”的方式有5种,遇到以下情况时,农民朋友们就要提高警惕了! (1)乡镇直接租赁、转租农民集体土地 (2)乡镇作为租赁中介人参与促进集体土地的租赁 (3)用人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租赁合同 (4)村委会代替本村村民对外出租承包地 (5)村委会租用农户的土地但不进行农业建设。 抓住点,维护自己的权利 首先,一般“以租代征”的行为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不是公共利益的考虑,所以如果租用土地用于商业建设,那么明显就是的。其次,“以租代征”的行为经常都是当地自行组织施的行为,没有办理相应的征地手续,这也是明显的,被租用人可以以此来维权。第,采用“以租代征”的方式还有一个目的就是为了降低给农民的征地补偿款,如果已经租用了该土地的话,则在计算征地补偿款时就没有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偿费等也会相应的降低。 “以租代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农民朋友们的合法财产权、知情权,也损害了人民好不容易树立起来的公信力和威严。如果农民朋友们发现有这种行为,就可以从以上个方面去取证,比如就公共利益的取证可以看租用后的土地是不是用于商业营业行为;就程序上面来说,可以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对自己租赁和征用的行为承担合理的证明责任等。论从体上还是程序上,“以租代征”的行为都是应该被禁止的。农民朋友们遇到这种事情不要慌,积极地寻求法律的帮助,在律师协助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拆迁律师温馨提示:以租代征的,土地已经租出去的,但由于该行为是的,所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农民可以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利益。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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