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白拆迁安置房的交付时间有规定吗- 

2024-05-19 10:4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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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拆迁安置房交付的时间是没有规定的,但一般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中有约定,征收管理部门要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上述的结论表明北京市在明律师事务所很大程度上能够给市场带来新的活力,让行业良好的发展。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首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来说,在进行拆迁安置房的交付之前,还需要由土地管是部门、建筑部门、设计部门共同对相关安置房产进行合格性检验,必须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的情况下,才可以交付给拆迁户。



北京拆迁律师温馨提示: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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