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这要归功于被拆迁房屋怎么补偿的价值属性比较大,较容易成为行业的中坚力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其他单行基本法律也都有对房屋私权的保护性规定。遍查既有基本法律,均为了城市改造及房地产开发之需就可以强制拆毁公民合法拥有房屋的规定。 如果不是涉及国防、外交等重大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任何组织及个人都权以任何理由及程序强拆公民合法拥有的房屋。但在下位立法中严重破坏宪法及据此构建的基本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规章令人触目惊心地存在着。 按照《立法法》第8条规定,涉及对民事基本权利及财产权利的调整只能由基本法律调整。而根据《宪法》第62条规定,基本法律的制定主体只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下位立法中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不仅是调整了公民的财产权利,业已涉及到对公民比较基本民事权利即财产权利的生杀与夺问题。这是立法权的严重越位,甚至是滥用。第,拆迁当事人双方均属单独的民事主体,各自的法律地位平等。拆迁与否及拆迁协议的订立纯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订立过程。 北京拆迁律师:进行强拆首先就是需要满足相应的法律程序才能进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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