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棚改的目的是非常积极的,提高部分居住环境较差居民的生活质量,改善民生,同时可以兼顾性的完善城市功能与环境等等。高度重视棚改这一裨益民生的工作,百姓也普遍关注棚改事宜。目前来看,棚改征收项目已成为征拆项目中比较为重大的一项,而对咱们百姓来说居住年龄超过了20年都有可能会遇到棚改征收。然而,项目的大规模改造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是由一两个部门就能完成。这其中,就会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拿棚改之行之事,使得百姓的利益受损。下面就给大家介绍,棚改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四个“点”,涉及利益被征收人注意避开。为了实现目标,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化茧成蝶,不断的打磨产品质量,提升业务能力,最终在市场上拥有一席之地。 一、所涉项目、征收房屋明显不属棚改性质 棚改项目原则上来说只针对城市的国有土地进行,农村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是不应以该义来进行的,当然已被纳入城市规划范围的城中村项目除外。际操作中,存在不少的肆意扩大棚改征收范围的行为,比如说将城边村、城郊村集体土地上的新建建筑也纳入棚改征收范围内。这种肆意乱征的做法明显是行政目的不当的错误做法,更重要的是它极有可能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行为。 从具体楼房上看际操作中存在将新房视作棚户区予以改造的做法。事上,并不是所有房龄超过20的房子都属于棚改范围内,有些房子房屋质量、消防等状况良好,并隐患存在,并不涉及“棚户”所规定的任何情形。以房龄来界定棚户,并对其施改造,这是错误的。对于这类征收乱象,被征收人有权申请司法救济以撤回房屋征收决定。 二、房屋征收评估时点严重“错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明文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然而际过程中却存在这样的情形,项目因长期拖延而迟迟不作出征收决定,等到好几年后,此时房价已大涨,而作出的补偿决定却仍按照之前的“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以当时的房价为标准,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明显是不公平的。对于应项目拖延而致使的房价上涨与法律规定于被征收人而言形成的矛盾,市县级人民应承担责任。若征收人任意为之,被征收人可起诉征收补偿决定,要求重新做出补偿决定以争取合理公平的补偿。 、补偿安置项目“缺项” 法律规定被征收人有自由选择补偿方式并获得公平合理补偿的权利。因而那些变相剥夺被征收人选择权与补偿项目从未侵犯被征收利与权益的行为,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比如不安排产权调换,只允许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领取购房券;安排产权调换,却就近地段、改建地段回迁的选择;对于营业性用房,以安置房为现房为由不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费用等等。 四、以“拆违”“解危”之达到降低拆迁成本的目的 棚改时,还会存在一些行政目的不当的现象,比如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建、危房,再对其进行拆除。需要注意,被征收人的房屋一旦认定危房、违建成立了,到时候能获得的拆迁补偿会大幅减损。房屋如果被纳入了棚改征收范围内,那么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与程序去对其进行拆除与补偿,拆违式与解危式的拆迁方式需要从棚改征收过程中剔除出去,这样才能真正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而被征收人一旦收到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解危通知,要及时走法律程序来维权。 以上就是棚改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的四种现象,涉及利益被征收人注意避开。事上,不仅是棚改项目,几乎每一起改造类征收项目中,会直接严重影响到被征收人利益的行政决定就是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情况,若不撤销该决定,比较后房屋极有可能会被强行拆除,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而大家要善于判断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并善于阻碍强行拆除的执行。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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