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3月23日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小组会议作出了“当前,以武汉市为主战场的全国本土疫情传播已基本阻断”的形势判断,疫情防控进入了新阶段。而征收拆迁领域为被征收人所谈之色变的强拆,在疫情防控期间却同样未被彻底阻断,需要广大被征收人和“违建”的当事人保持高度警惕。事上,只要大家用好以下4种招数,“猛于虎”的强拆也有望被有效阻断……希望将来拆迁能够得到长足稳定的发展,为社会发展及人们的需求做好服务。 【及时复议或者起诉征收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根据《条例》第26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只要被征收人在知道补偿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来自法院裁定的司法强拆就会被有效阻断,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内征收方不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小编曾多次指出,针对城市房屋拆迁而言,征收补偿决定是一定要坚决提起程序的比较核心行政行为,没有之一。 【及时应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土地管理法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践中,针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许多地方仍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进而申请司法强拆来作为强拆前的“比较后通牒”。责令交地决定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农村征地过程中的补偿决定,其内容往往包含对当事人土地、房屋的补偿安置。 显然,在收到此文件之日起的6个月内及时提起行政诉讼对不同意补偿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而言是必需的。 【及时复议或者诉讼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若被征收房屋的未经登记面积被认定为违建,或者遭遇“以拆违促拆迁”,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乡镇将有可能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意图将当事人的房屋作为违建予以行政强拆。 此时,针对“限拆决定”的复议和诉讼十分必要。《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尽管在践中,一些地方会存在一边应诉一边继续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推动强拆的情形,但当事人的及时提起程序仍不可或缺,提与不提和管不管用是两个问题。 【针对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等“裁决”要及时起诉】 除去前述3种为“决定”的文书,“裁决”类文书对被拆迁房屋的影响也绝不可轻视。 譬如《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市人民申请裁决。市人民作出裁决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市人民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一规定虽针对的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显然借鉴了前述590号令对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 再比如广东省《关于深化改革加推动“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规定: 对当地“旧”改造项目中的非征收项目,原权利主体对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符合规定情形的,原权利主体可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申请裁决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合理性,并要求限期搬迁。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裁决的,由作出裁决的人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此,针对作出的行政裁决类文书及时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同样是阻断强拆进程的有效举措。且在比较后这类项目中,往往包含“村民自治”的较大空间,依法审查其关键决定的意义十分重大。 小编比较后要提示大家的是,见到上述4大类文书要在首时间收集有关书面材料和其他证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切勿盲目自行提起程序。阻断强拆进逼的步伐,将为被征收人获取协商沟通的时间和空间奠定基础,也将令在前期程序中的点接受司法的审查,比较终处遁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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