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拆迁补偿】这种情况下,签了“拆迁协议”,仍可追加补偿! 

2024-05-15 14:3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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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不能发挥法律效力,就意味着没有签订协议,只能按照原来的状态,依照法律进行评估补偿或者重新协商补偿。为了打开市场,房屋被违法强拆后的行政赔偿有什风险不断的提升业务发展的能力,为其塑造卓尔不凡的品牌形象。







列举的几种效协议的情况:







拆迁补偿协议已经签订,种情况能够反悔。







主体不适格







首先,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与其智力不适应的合同不能发挥法律效力。所以,如果被征收人为行为能力人的话,他们签订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那么“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两种情况:







未满八周岁,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辨认的成年人或者八周岁以上的人。







其次,行政行为由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作出或者没有任何依据等具有重大且明显情形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行政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的的双方为被拆迁方和拆迁方。倘若拆迁方不是征收主体或征收主体确定的房屋征收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协议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倘若签订补偿协议的另一方不是被拆迁方,协议也是不能够发挥法律效力的,被拆迁方应该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两人以上共同共有,一人单独签字不具有法律效力。房屋由两个以上的人共有,倘若是按照份额共有应该经过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倘若是共同共有,需要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倘若共有人之一在其他共有人不知情也没有在事后进行确认的情况下,单独签订补偿协议,那么该协议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以及对共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该经过占份额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不考虑在内。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订立的使利益受到损害的合同确定不能够发挥法律效力。据此,倘若在征收的过程中,任何一方采取乘人之危或者欺诈胁迫的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那么该协议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具体践的过程中,常见的是征收方故意向被征收人告知虚假的有关征收补偿方式的法律规定,或者是作出夸大、虚假的承诺诱使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上签字。







恶意串通,使、集体或者第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







在我们具体践的过程中,许多涉及到拆迁的房屋都被承租出去了,所以,不同意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多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双方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征收人就会采取将被征收人绕过的方式,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也就是说与其他和房屋有关系的人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利用这种方法来做到程序合法正当。这属于双方恶意串通使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征收的前置程序,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在双方签署补偿协议之前,征收方需要按照程序来办事,倘若征收方征收程序违反法律造成征收行为时,征收协议也就不能够发挥法律效力了。







在这里,律师提醒被拆迁人在协议上签字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如果选择了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方式,一定要明确付款方式、货币数额、付款地点、是不是一次性付清等;如果选择了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一定要明确被调换房屋的面积、楼层、朝向、位置、是不是装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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