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热点【维权攻略】征地拆迁中不履行法定职责,什么时候是起诉的好时机 

2024-05-14 13:1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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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履行其法定职责。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前一条报告有建筑物,行政机关未及时拆除,则签订补偿协议,有关部门未及时履行。 。在补偿和安置功能的情况下,面对各种不履行法定职责或延误履行职责,被征地人和被征地人丧失利益的,如果征地拆迁人要求司法维权,何时是起诉的好时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比较大利益是什么今天,让我们在起诉是比较好的时候分享诉讼提示。想要在市场上大有作为,农村房屋拆迁律师就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大力度进行产品的升级换代以便适应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含义和表现形式







1、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负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履行的,不答复、拖延或者拒绝。以信息披露申请为例,分析其具体含义。不履行法定职责有四种含义:(一)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责任。例如,法律明确规定了信息的披露(征地必须经过批准、规划、补偿和安置方案,可以调查,公民可以申请)。公民提出申请,有关机关必须及时办理。不披露的,可以提起构成信息披露的诉讼。(二)能够现。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可以履行相应的职责。不构成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而不履行法定职责,妨碍或妨碍职责的充分履行。()有合法的个人申请(必须依法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征收土地的有关情况,应当在国土资源局或者上公布,不得自行公布。例如,如果被征地人想了解当地的补偿政策,可以依法申请)。这是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先决条件。未经行政相对人申请,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四)需要表明不履行。行政机关只有在收到申请后,不处理、答复、拖延或者拒绝处理的,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何时起诉时机比较佳







法谚云:“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因此,太迟要求法律救济不会受到法律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过早要求法律救济也是法律不允许的,就行政诉讼而言,通常是反对行政处理,因为行政处理存在起诉时间问题,根据成熟原则,行政程序必须发展到一个适合法院成熟的阶段,以便进行司法审查。







检察机关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时就是这种情况。行政机构通常需要一个程序来履行其法定职责。因此,有些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作了特别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执行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统一规定了两个月的期限。行政机关未履行超过法定期限的职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相反,如果法定履行职责的期限尚未到期,则时间不成熟,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裁定。驳回了诉讼。当然,如果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期限内作出拒绝决定,则不在履行职责的比较后期限之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立即对拒绝决定提起诉讼。 。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并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也是如此。







《行政复议法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然而,本款所规定的“紧急情况”通常强调时间紧迫,事关重大,而这一时间的损失是不可逆转的或不可弥补的。例如,考试的紧迫性、需要个人帮助、参加限时活动等。







与以往一样,被征用和被拆迁的人会及时与土地征用和拆迁专业人员协商,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生活和法律都倾向于照顾有兴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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