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当面临拆迁时,许多人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有不少是被征地拆迁人房屋未拆迁时,在没有被任何部门告知拆迁期限的前提下拆除的。这种情况通常是事前没有通知,便突然被告知这、那,必须限期拆除,同时告知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的话,认定为违章建筑和罚款。更有甚者被告知后直接强制拆除,没有任何补偿。据专业人士报道,村里修路占用土地补偿还会有很大的上升期,市场业务也在不断的扩大,未来一定会越做越大的。 被征地拆迁人的“违章建筑”能否被任意拆除呢首先我们应当知道一个基本的司法流程。 一、立案 立案是行政机关发现或接到举报后,认为存在事时,对该事件作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的一种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具有立案查处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有: 1、 规划局 2、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即“城管”。 3、 乡、镇人民。 其中城管必须要得到省级授权,除了上述种行政机关,其他部门没有任何权利查处违章建筑。而在生活中,往往有部门出具法律认定文书对被征地拆迁人下达期限违章建筑告知书,这属于行为。 二、调查取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处理法》规定,在进行调查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同时应当在检查前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相关证件,同时执法人员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对于执法过程有着严格的要求,必须录像录音,若在以后听证环节,可以要求执法部门出示有关举报的证明材料。其中的违章建筑认定太随意化,因为很少有群众举报他人建筑为违章建筑;同时对于“违章建筑”并不能 简单的以是否具有“二证“来判断。同时在调查过程中,被询问及签署笔录时一定要谨慎,别嫌麻烦,签字时一定要看清楚笔录上的一字一句。如果发现笔录上的内容和你描述的不符时,一定要要求他们修改,同时笔录如果时几页纸,那么一定是每页纸都要签字,同时不要忘了加上日期,以防他们事后添加内容。 、决定 1、告知、听取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理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前,行政机关有告知当事人处理决定的事,理由以及依据的义务。同时当人有权进行申辩和陈述。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做出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理法》规定,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或者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和证据;()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处理决定书必须盖有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所以一定要注意处罚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特别是起诉期限的约定。 3、 送法 处理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处理决定书》。 许多人认为自己不签收,处罚书对自己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一种很错误的观点,一般进行公示7日后视为送达。 四、拆除 有强制执行的部门可向申请,然后强制拆除,若做出处罚的行政部门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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