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拆迁补偿安置人口的规定 

2024-05-13 13:3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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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拆迁是有利于家乡发展的,但是把大家的房子拆了大家住哪里呢,不可能因为拆迁大家都家可归,所以拆迁是会安置人口的,拆迁补偿安置人口的规定是怎样的。此外,我们不能忽视房屋拆迁安置给行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对于激活市场有著深远的意义。

《根据上海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6条、第7条、第8条规定:

有本市户口的:1、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际居住一年,且本市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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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因工作需要要调回本市的、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3)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4)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5)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有恢复的;

6)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7)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的情形有: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2)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3)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4)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5)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6)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拆迁中,各区都有自己的不同的政策和策略。我们要根据家庭际情况,结合和市的政策,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响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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