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征收拆迁不仅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城镇规划建设,也与民生福祉保障密切相关。我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或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征收拆迁中应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北京市在明律师事务所电话向着良好的方向发展是可能的,未来还有很多值得我们期待的地方。 然而,随着城镇化进程的速推进,在执法践中,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现象屡禁不止。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李群杰律师近期就代理了这样一起强制拆除案件。委托人张某在当地拥有宅基地及房屋,因相关项目建设,其宅基地及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征收方尚未与委托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未经催告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便动用大型机械擅自将委托人房屋强制拆除。 现中,有着与张某一样遭遇的人很多。对于面临征收拆迁的被拆迁人来说,如果能够提前了解务中常见的强制拆迁类型,就可能针对自身际情况提前做出应对方案。 行政征收中常见的强制拆迁的类型有哪些 1、未依法申请法院施强制拆除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施条例的规定,有权机关在依法作出征地批复,补偿安置方案并依法公告后,被征收人仍未交出土地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强制执行的前提是,要有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否则,任何部门以任何借口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都是的。 2、未经依法补偿先行强制拆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征收房屋应对被征收人作出合理的补偿。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利人未与房屋征收施单位达成协议,亦未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将房屋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应确认。对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应由承担,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赔偿。 3、以“拆违”代替征收拆迁 进行征收时,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征收。同时,我国现行法律也规定了,拆除建筑将不予以拆迁补偿,即允许强拆。务中也因此出现了一种情形: 房屋在建设之时以及该地被征收之前,未有任何机关对房屋作出过制止、处理等决定。但当房屋所在地启动征收后,被征收人的房屋就被认定为建筑,进而被强制拆除。此举显然存在“以拆违代征收”的情形。 4、以“拆危”代替征收拆迁 与第种类型相似,在被征收人的房屋结构完好,仍然具备完善的居住条件时,征收机关为了加征收进程,以不正当的鉴定目的或者不合法的鉴定程序,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鉴定,并将其认定为危险房屋,从而责令被征收人限期搬出房屋。 这样的行为,是完全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其本身也违背了和法律法规、政策精神。上述手段有可能在短时间内促进拆迁工作,但是威逼、胁迫的拆迁手段,严重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不利于社会稳定。 5、以野蛮、暴力方式施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但务中此种强制拆迁行为属屡见不鲜。 以上是五种常见强制拆除行为类型。这些类型发生在不同时间节点,需要有完全不同的应对举措。作为被征收人,在房屋遭到强拆后,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妥善收集各方面证据。必要的时候,在拆迁补偿律师的指导下,针对拆迁方的强拆行为,提起确认强制拆除行为之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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