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授权的组织,能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吗? 

2024-05-09 10:1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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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诉讼主体资格?即具备诉讼主体条件的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则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具体到每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中,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案件当事人,还需要具体分析。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北京在明律师律师人员会成为行业的主流,会逐步影响越来越多的人。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国家司法机关寻求权利救济的程序。因此,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顾名思义,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公权力,履行法定职能的主体。与之相对应的就是私权利主体,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实务中,如何确定适格行政诉讼主体是常见的一个难点。在一起河北省石家庄市案件中,就遇到了究竟谁是适格被告的问题。涉案当事人是当地村民,在上世纪90年代由村委会组织设计并建设了涉案商铺和房屋,并一直在此居住和经营。2019年,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当事人商铺和房屋影响河道行洪为由,向其作出《责令限期清楚通知书》,称要对拆除涉案商铺和房屋。

而后当事人即以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涉案《责令限期清除通知书》。被告应诉,答辩称其并非法定行政机关,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经城市人民政府决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也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城市市区办事机构,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城市市区的防汛抗旱日常工作。”

此外,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楚的原则,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清楚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因此,涉案被告防汛抗旱指挥部是经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诉讼遵循“谁行为,谁被告”的基本原则。对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以该组织为被告。

本案中,防汛抗旱组织是当地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授权设立的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关于依据法律授权设立组织的规定,且由其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清除通知书》。依据“谁行为,谁被告”的基本原则,当地防汛抗旱组织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故被告提出其并非法定行政主体,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主张并不成立。

法定行政主体是行政诉讼中当然的诉讼主体,其行使法定职权的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行政行为的不利后果。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注意区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设立的组织,也是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而对“法律”、“法规”、“规章”的界定,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才能对行政诉讼主体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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