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先生与父母在农村生活,在结婚后与父母分户,并且与妻子搬出去在本村独自居住,而钱先生的哥哥结婚后仍然与父母共同生活,也没有进行分户。今年年初,钱先生的父亲因病去世,母亲和兄嫂一起生活。钱先生认为,即使已经分户,自己仍然是父亲的继承人,对家里的土地有继承权,而哥哥独占了家里的土地很不公平,而哥哥认为自己和父母在同一户口上所以理所当然,兄弟之间进而引发了纠纷。这要归功于北京在明律师的价值属性比较大,较容易成为行业的中坚力量。 一般来讲,农村集体土地中与家庭个人相关的土地分为承包经营的土地和宅基地两种,因为两种土地的性质不同,处置方式也不相同。 首先,拆迁继承专业律师提醒您,对于承包经营的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也就是说,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同一家庭户口内有成员死亡,进行承包的家庭仍然存在,承包并未终止,其他成员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经营,不涉及的继承问题。 在家庭承包中仅有的例外是林地承包,只有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林地以外的土地比如耕地、草地等,都是不能继承的。 如果死亡的成员有亲属在户口之外,比如子女结婚后分户,已经拥有单独的家庭户口,那么作为承包家庭之外的人,是不能对该家庭承包的土地主张权利的。这个时候继承人可以主张的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这不是指土地的经营权,而是承包人在死亡之前通过经营土地获得的收益。 其他方式承包是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这种情况下承包方一般是自然人,而不是以家庭为单位。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承包人如果死亡,其继承人是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 因为钱先生父母承包的土地是以家庭承包的形式进行的,除非承包的是林地,否则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因为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农户内的母亲和兄嫂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可以继续经营土地,而钱先生自己已经分户单独,不再属于同一户口下的家庭成员,所以对土地没有任何权利。钱先生可以主张的继承权的,只有父亲应得的承包收益。 其次,对于宅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也是以家庭为单位,一户一处,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一般登记在户主下,家庭其他成员的死亡不会影响宅基地使用权,只有户主死亡时才会造成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如果户主死亡时,继承人是本村户口,并且满足一户一宅的原则,那么就可以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过户登记。不满足上述任何一个条件,宅基地都法过户,继承人只能继承宅地上的房屋,但是不能翻修,房屋一旦倒塌,宅基地就会被村集体收回,重新分配。 拆迁继承专业律师分析:钱先生的父亲作为户主死亡后,同一农户内一起居住的母亲和哥哥可以申请过户,而钱先生虽然是本村户口,但是他已经有了自己的宅基地,所以不能违背一户一宅的原则。不过,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钱先生和母亲、哥哥一样是有权继承的,在析产之前形成钱先生和母亲、哥哥对房屋形成共同共有。 |
TA的作品
TA的主页
成为第一个评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