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批准后,由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长期以来拆迁房屋补偿律师事务所就有着不凡的发展速度,相信未来也是一如既往,势如破竹。 看到这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上述案例中乡镇自制补偿标准是不合法的。拆迁补偿标准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由市、县人民批准后施。 在明拆迁律师提醒:当然在践中,一些地方会出现乡镇自制补偿标准的现象,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看清是哪个部门作出的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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