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来,村委会自主搬迁改造、村委会腾退、村委会旧村改造、村委会协议动迁这样的情况在我国农村发生的越来越多,村委会更多的出现在了征地拆迁工作中。作为一支在我国征地拆迁工作中的“非正规军”,却在实际的土地征收项目中,作为村民的权益代表着拥有了很大的权力。可以说是强龙压不过地头蛇,村委会在地方有着天然的优势。但是往往在一般的“民告官”诉讼里,村委会不被认为属于“官”,其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这就让很多真正的被征收人遭受了损失而无处维权。而这一规定,在2018年发生了变化。于是律师拆迁也得到了很多的关注,也想加入到这个行列当中。 2018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开始实施。其中,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这一规定一出,说明了村委会从此就有资格成为行政诉讼的主体,但限于村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特定情形。 那么,在这一规定中,“村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究竟是什么呢? 其一,管理集体所有的土地,最常见的是村委会发包、调整本村村民承包地的行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对村委会管理本村集体土地、发包及调整本村村民承包地进行了规定,属于法律授权行为。如果本村的村民对此行为存在异议,可以对村委会发起行政诉讼。 其二,确定、分配村民待遇的行为,如发放口粮补助、分配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征地补偿费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授予村委会对前述领域的行政职权,村委会应当对此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其三,村委会(不)同意户口迁入的行为。根据各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农村迁移户口需要迁入地村委会出具书面同意接收证明才能办理迁户手续,该类行为是基于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授权行为。如果村民不服该类行为,亦可将村委会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其四,收回宅基地的行为。2013年8月,山东省青岛市平度金沟子村村委会对陈宝成户强制收回宅基地引发陈宝成暴力违法案在当年轰动一时,暴露了“民事”收回的风险隐患。但根据前述新规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对村委会管理本村村民宅基地进行了规定,属于法律授权行为,为“行政”收回理顺了基础,也为村民进行行政起诉建立了诉讼路径。 除了前述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为,村委会往往根据行政机关的指令为一定的行为,比如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村民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配合区县人民政府与村民协议动迁等。如果有相应批准文件证明村委会系接受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委托的行为,则不能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以背后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若无任何行政机关批准手续,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纠纷则应视为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实践中究竟如何确定村委会实施了上述“授权行为”,仍是一个难题。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仍会遇到很多阻力和障碍,具体的操作方式也尚处于探索阶段。但明晰这一新变化,重视村委会在征收拆迁中的重大影响与重要作用,却是十分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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