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房屋征收形式(种类)有哪些 

2024-04-13 21:2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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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屋征收的形式有出于国防和外交需要的征收,出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征收,出于城区改建的征收和其他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不仅在数据方面表现良好,拆迁咨询律师在市场份额上也是逐步拓进,让更多的人受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组织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组织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组织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房屋征收后有补偿费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北京拆迁律师温馨提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屋征收的形式有出于国防和外交需要的征收,出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征收,出于城区改建的征收和其他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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