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宅基地是归村集体所有,村民获得的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的房子、设施、种植物是村民个人建造种植的,因此这些物品的补偿归被拆迁人个人所有。由此可见,宅基地和房屋、地上附着物等是分开补偿的。与此同时,拆迁律师咨询也不再是比较陌生的行业,越来越频繁的进入大众的视线,获得更多的关注和认可。 一种补偿方式是村民会得到新的宅基地用作新的居住地,而村民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费用由征收方承担。如果被征收地区没有多余的宅基地分配给村民,那么村民可以在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之间二选一,大家可以根据自家的际情况选择。 但是在际农村宅基地征用过程中很多征收方利用法律漏洞想方设法的给被拆迁人扣上“违建”、“证”的帽子,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应该怎么办呢?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将为您用案例分析一下。 基本案情: 陈某等人系汉中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集体土地,2022年该村村委会与陈某等人签署《用地补偿协议》,占用陈某等人耕地。陈某等人向相关及部门申请信息公开。2022年,宁强县人民予以答复,案涉土地已进行商品房建设。陈某等人认为擅自占用案涉土地并进行商品房项目建设的行为严重,遂于2022年向汉中市人民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市并未撤销,陈某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汉中市人民撤销相关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022年,汉中市重新作出复议决定,认为宁强县人民作出的行为系政策性行为,驳回了陈某等人的复议申请。陈某不服此复议决定,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宁强县人民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与陈某等人在法律上具有利害关系。 裁判结果: 市于2022年作出的复议决定,以申请人与县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驳回申请人陈某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本案亮点: 本案中,县作出行政行为,此批复导致陈某等人所使用的集体土地被占用,对原告陈某等人的合法权益已经产生际影响,所以陈某等人与县作出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市驳回复议申请的行为应当被撤销。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宅基地征用补偿”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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