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过筛选和调研拆迁征地律师法律咨询网很可能会成为带动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 庭审语录:“你看一看法条写的,政府有权力拆房子吗?也要申请强制执行!” 这句话给予涉案行政机关明确的告知提醒,也给我们再次强调了,征收方拆除被征收房屋,应当经过一系列法定的征收工作程序,在符合法定情形的前提下,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见,合法房屋遇到征收拆迁需要拆除时,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待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方可拆除房屋。任何政府部门,以及开发商、村委会等民事主体均无权拆除房屋。 同时,征收方在前一阶段的工作中,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依法针对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保障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只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救济权利的情况下,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主体无权依照协议约定拆房】 庭审语录:“一个签完合同就可以把人家一栋楼给拆了,还连夜把人赶出去,老百姓还有安全的环境和秩序吗?法律在哪呢?” 上述问话着实拷问着征收方以及所有直播观看者的内心。毫无疑问,房屋涉及被征收人的重大财产权益,也关系着被征收人的生活保障。 这也给广大被征收人再次提醒,要警惕一些“协议搬迁”项目中暗藏的风险与漏洞。此类项目中,广大被征收人应当谨慎对待协议,切勿盲目签订协议或是听信宣传。最好选择咨询专业律师,帮助你审查协议内容,避免协议中不合理的条款侵害你的合法权益,阻塞了你的有效救济途径。 可以明确的是,即使开发商、村委会等民事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若被征收人拒绝配合搬迁交房,民事主体也无权直接以协议约定为由组织强拆、帮拆涉案房屋,而是应当依法起诉,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任何合同、协议,都不能成为强制拆除房屋、强制占用土地行为的依据。 【强拆主体可推定,违法强拆必担责】 庭审语录:“你们反复说是自己的行为,它能承担什么责任?你们又有没有启动相应的追责呢?” 在征收拆迁纠纷案件中,强拆主体甩锅、强拆程序违法是常见多发的违法形态。例如本案中,民事主体出具证明自认实施了强拆行为试图“背锅”;实践中常见的“以拆违促拆迁”“以拆危促拆迁”“误拆帮拆”等现象,均使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以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案裁定书中指出:北湖区政府主张瑞鸿提交的情况说明是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能够证实案涉房屋是由南燕厂授权瑞鸿拆除。瑞鸿单独提交的情况说明,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推翻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 上述裁判,再度沿袭了在明律师代理的“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所确立的裁判理念与原则。 在根据案件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诉强拆行为系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民事主体提交但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自认说明,推翻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认定系其实施。 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相关民事主体违法强拆,则应推定强制拆除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实施。 同时,对于已经启动补偿安置程序的房屋,行政机关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能借此刻意规避法定拆除程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案裁判依法确认被诉强拆行为违法,说明人民法院应当从基础事实出发,结合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逻辑作出合理判断,体现了“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的法治理念,彰显了行政诉讼保护公民产权的制度功能。 最后,在明拆迁律师想说的是,征收实践中,广大被征收人可能会遇到一些自己无法解决的难题。个别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或是加快工作进度,可能会以不当手段刻意规避法定的补偿安置程序,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了上述案例中的“以拆危促拆迁”等违法征收行为,大家应当尽快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保护自身权益。“许水云案”等典型案件宣判后,各级司法机关逐步采纳并确立了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原则,促进征收方依法行政,保护被征收人获得公平合理补偿。在此,我们再次为法官的“怒斥”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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