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谁说“大棚房”都是违建农用地上的房屋也可能是合法的! 

2024-04-12 08:36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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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地就建什么房,违建与否先看土地性质更重要的是,房屋拆迁补偿律师做成了产品当中的战斗机,不惧任何竞争对手的攻击。
我国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大致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大类。而土地上的房屋、构筑物、设施等,往往要跟土地用途挂钩,土地上房屋、设施的用途,应当与土地性质相适应。

所以,大家想知道自家的大棚、看护房、工具房是不是违建,首先可以了解对比一下所在土地的性质与用途。

也许你依然感到困惑,只要我在农用地上建了大棚、房屋,就算违建吗这并不能一概而论。早在2022年,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就曾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经过自然资源部确认,该通知仍将在今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继续有效。

《通知》告诉我们,为了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

据此,你在农用地上建设的房屋、设施究竟是否合法,《通知》给出了较为清晰的答案。



这些土地按农用地管理,农业设施可放心使用
根据《通知》规定,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有: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厂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检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储存、出力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报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上述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所占用的农用地将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值得大家留意的是,《通知》同时也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明确了不属于设施农用地的相关业态形式,其中就包括类似“大棚房”等改变土地性质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触碰农田耕地保护红线的休闲产业。

《通知》要求,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即必须根据《土地管理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长时间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使用设施农用地,应规范办理相关手续
虽然有了政策作为支持,但是为了让服务于农业的房屋、设施用起来更为踏、放心,在保证业态形式、设施规模符合政策要求的前提下,设施农业用地者还应根据《通知》的规范签订协议、做好备案。

设施农业地使用前,经营者应当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及用地规模等,并于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应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异议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方签订用地协议。

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比较后,北京拆迁律师服务要提示大家,关于合法的农业设施种类以及设施农用地范围,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已经给出严格的界定标准。你家的大棚房、设施是否属于违建,应当经过严谨的调查、认定,行政机关绝对不应因为整治行动的声势浩大、任务紧迫就“一拆了之”。当然,各位农民朋友和经营者若需从事相关产业经营,一定要确保土地性质、设施用途、业态形式符合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手续。非法占用农田耕地、破坏生态环境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活动,存在极大的风险,大家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贪图眼前的利益。遇到征收拆迁或是违建问题,大家要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分析土地及房屋情况,寻求有效的维权救济方式,争取合理、适度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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