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会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发生。与此同时,拆迁律师咨询也不再是比较陌生的行业,越来越频繁的进入大众的视线,获得更多的关注和认可。 《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而房屋征收决定通常应当理解为“公告即生效”,具有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未经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不影响其效力。故此,从严格意义上讲,房屋征收决定依法公告之日,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即已丧失。 但毕竟征收决定还与另外一件事息息相关、密不可分,那就是老百姓所比较关心的补偿。有征收必有补偿,“先补偿后搬迁”是人所共知的法律原则,故此,践中在注销被征收房屋的房产证时,也需要考虑补偿是否及时足额到位的问题。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0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不能提交原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并将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予以公告作废。 那么,被征收人又是何时将手中的房屋权属证书交给征收方的呢 《条例》第37条规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应当同时向房屋征收部门移交房地产权属证书。 这就是说,依法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即视为征收方履行了补偿职责,此时被征收人就应当将手中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交出来了。 若被征收人因对补偿结果不满而拒绝交出证书,征收方也有权依据所作补偿决定办理注销手续,并通过报纸上发公告等形式将原房屋权属证书公告作废。 我们再来看一个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例子。 《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施单位应当收回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权属证书或批建手续; 房屋被征收后,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属注销登记,并为被征收人申请办理产权调换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这里同样将收回权属证书的“节点”设置为签订补偿协议,以确保在补偿落后再注销被征收人所持的权属证书。 在明拆迁律师比较后要提示大家的是,交回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并将其注销并不影响被征收人获取补偿安置的资格。只要在前期的征收调查登记环节确认过房屋、土地的权属及合法性,注销行为本身并不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产生直接的影响。但对于征收方以权属证载内容不等理由试图“撤销”证书的,被征收人则需要予以及时妥善应对,避免撤证后对补偿权益产生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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