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异议,怎么维权 

2024-02-21 17:4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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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土地管理法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裁决。与此同时,拆迁律师咨询也不再是比较陌生的行业,越来越频繁的进入大众的视线,获得更多的关注和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组织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批准后,由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农村宅基地征地如何补偿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制定。依照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北京拆迁律师温馨提示:依据土地管理法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裁决。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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