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会申请鉴定。现在,大家对拆迁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都比较关注,希望能从中获得更多的收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拆迁律师温馨提示: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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