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3个方面告诉你为何征收补偿靠“信访”提升不靠谱! 

2023-11-12 17:1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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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的概念:信访不解决涉诉纠纷】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北京市在明律师事务所电话会成为行业的主流,会逐步影响越来越多的人。在明致力于在复杂行政法治环境下,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和谈判技术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在明各具特色的督导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从谈判到诉讼的全方位争议解决方案。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条例》第14条明确,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对接一下征收拆迁实践不难发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分户下的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牵涉其中的用于认定处置违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均应通过复议、诉讼、裁决等途径救济。

据此,这些直接关乎老百姓的房子拆不拆,补偿给多少的纠纷,都不归信访部门管,走信访渠道的意义着实不大。

【信访的法律风险:违规要承担法律责任】

其一,信访要逐级进行,不能越级信访

《信访条例》第16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这里的逐级信访指的是走访形式,即信访人直接到有关机关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而不是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其二,走访的人数不能过多,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条例》第18条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群体上访”,这种形式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其三,信访过程中不得违反信访秩序

《信访条例》第20条对此有明文规定,限于篇幅这里不再赘述,在明律师鼓励大家自行搜索法条、政策性文件,加强学习的能力。

【信访不能直接解决实际纠纷,不如法律途径切实稳妥】

根据《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不难看出,信访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等,信访部门并不具有处理纠纷,尤其是处理征地拆迁这类重大纠纷的权力;

再者,信访答复意见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可以说,即便经过千辛万苦拿到了对自己比较有利的信访答复意见,也不能拿着它去主张补偿或者赔偿,充其量就是一个维护自身权益的证据。

因此,遇到征地拆迁案件,还是应该及时咨询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法律范围内的救济。像信访这种法律范畴外的方式,一定要在严格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谨慎从事,切不可本末倒置,致使其对依法救济产生“副作用”。

信访是一种能有些疗效的药,但其疗效并不确切,副作用却很明显,但一些群众却热衷于长期过量服用,这样无疑会对自己的身体有所伤害。

同时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除非有正当事由并由人民法院决定,才可以对被耽误的法定期限予以延长。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结合司法判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信访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范畴,且信访本身并不妨碍信访人行使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故信访期间不符合法律关于行政起诉期限扣除或者延长的规定,不会导致起诉期限发生中止、中断,若因此错过起诉期限,则相应的不利后果只能由信访人承担。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信访不信法”将会致使不利于老百姓的结果发生。信访不是不能走,但只能居于复议、诉讼、裁决、协商调解等措施的辅助地位,并且必须适可而止。否则长期执著于信访,耗费的时间、精力、金钱成本同样十分可观,而补偿安置问题却未见多少解决。无论如何争取补偿安置,保障好自己的身心健康都是第一位的,这是我们对大家的一点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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