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于跃事实上北京市专做房屋拆迁律师所越来越受到广大客户的欢迎,市场表现力也逐渐提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 城市更新是一个城市重焕活力与生机的一剂良方,而“留守户”的坚持,却极大程度上阻碍着城市更新进度。近日,《广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提出“增加村民自治解决方案”、“村集体有权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等规定。条例一旦施,将有望解决“留守户”问题。 近年来,我国城市更新势头迅猛、百花齐放。 从北京雍和宫一带的胡同到苏州姑苏区新苏菜市场,各地都在因地制宜探索城市更新路径,纷纷刷新城市风貌,增设便民设施,成为城市“二次生长”的缩影。 更新方式逐渐从“拆改留”转向“留改拆”,从“点状建筑更新”转向“片区整体更新”,从“大拆大建”转向“精细化微改造”。 但,惊喜的改变往往伴随着痛苦的阻碍。 以城中村改造为例。城中村改造项目流程繁琐,战线极长,又有“留守户”、“钉子户”从中阻挠,举步维艰。“拆迁难”问题也成为各大城市更新中面对的比较大不确定性风险。 一边是占比多数等待享受新型社区生活的已签约村民,另一边是个别因多种原因未能签约的“留守户”,难以兼顾多方利益成为摆在案头的一道难题。 可少数人的权利固然需要尊重,却不能以罔顾多数人的权益为前提。 广州率先推进“城市更新”立法步伐,充分运用基层组织自治和村规民约,对破解当前广州城市更新项目中的拆迁瓶颈极其有利。 《更新条例(意见稿)》从村民自治、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司法判决等4方面规定入手,为城市更新项目中“留守户”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综合方案。 《广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第6章《权益保障》中第41条明确,想启动改造程序需经改造区域内90%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若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主体达到80%以上的,施主体可启动房屋拆除工作。 第45条规定运用行政征收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留守户”问题: 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和物业权利人的人数占比达到95%后,此时若市场主体与未签约的“留守户”充分协商后未果,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申请调解。如果还是调解不成,为了首要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与推进城市规划,区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此时作为被征收人的“留守户”若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依然可以通过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争取补偿利益。反之,比较终未采取任何法律手段又没有履行征收决定确定义务的,区人民有权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46条规定运用行政裁决解决“留守户”问题: 权利主体对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满足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权利主体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申请裁决,要求限期搬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裁决的,人民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尽管目前还在征求意见阶段,不过大抵可以看出立法方向。 8月10日上午,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城市更新行动的征求意见。 明确各地施城市更新活动需更加积极稳妥,这就意味着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大拆大建,急功近利等问题将被严格禁止。 《意见》中鼓励且提倡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和微改造。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氛围,尊重居民安置意愿,鼓励在就地安置的基础上改善居住条件。 自此可以看出,新一轮的城市更新,完全不同于十多年前。推倒重来、大拆大建已经成为历史,大规模、强制性居民搬迁与非法暴力强拆更像是被扫进了“垃圾堆”,法治已经成为终极之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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