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究竟是不是建筑】也就是说北京房屋拆迁多少钱一平米向着良好的方向发展是可能的,未来还有很多值得我们期待的地方。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内律师团队均由执业达十年以上的督导律师领导,为客户提供从谈判到诉讼的全方位争议解决方案。 经过多年的发展,作为一家创立伊始即决定深耕行政法业务的专业型律所,在明律师事务所已成为不动产征收领域的领导者。 大家都知道建筑大概率要依法进行强制拆除,而且不予补偿,但是什么样的房屋才是建筑呢 一般而言,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用地批准文件,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从法理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水、交通、航空等领域法律法规建造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一般来说,建筑主要包括以下表现形态: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2)未经批准的自建房,即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高、阳台等处的私搭乱建,农村和城市均有大量此种房屋; (3)未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翻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没有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4)在现有宅基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基础上擅自加盖的建筑物; (5)在征收拆迁范围确定后施新建、扩建、改建以不当获取补偿利益的建筑物。 建筑形成的一般原因是: 1城市规划不到位,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房屋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居住使用需求。而在这种供需不平衡的状态下,规划部门又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宏观调控作用,导致一大批建筑的出现。 2行政监管不到位,践中,对于建筑,行政机关职权不明,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管,导致大量新增违建转变为存量违建,成为难解的“历史遗留问题”。 3法律规定不到位,针对建筑的法律规制存在立法滞后、执法不当、追责乏力的问题,践中的建筑得不到有效处理。 总之,判断一处房屋是否属于建筑,不仅要考虑其是否取得规划、用地许可证件和际存在是否影响城乡规划和土地环境资源,更要综合考虑其是否存在特殊的历史原因等其他因素。在未有充分事和证据证的情况下,不宜简单以“证”为由否定涉案房屋的合法性,更不能随意据此将其限期拆除甚至在征收中不予补偿。 【建筑是以什么程序来认定和处置的】 由于房屋的建设情况十分复杂,尤其是城中村或旧城区,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审批许可手续的建筑,所以建筑的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直接认定证房屋就是建筑。 具体流程如下: 首步:调查取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部门依法进行现场调查,就未经登记的房屋的建造时间、地址、用途、面积、结构、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制作询问笔录。 第二步:根据查清的事责令限期改正 对没有用地和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之规定改正状态,交纳罚款后可补办证件。 第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者决定 对于涉及用地或者严重违反城乡规划且法通过改正消除影响的情形,行政机关可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者决定,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若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则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 针对这一查处违建的核心文书,当事人可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寻求有效救济。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行政机关权直接拆除涉案房屋。这也是遭遇“以拆违促拆迁”情形时比较为重要的应对方式。 第四步:作出书面催告 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仍动于衷的,行政机关会在救济期限届满后作出书面催告,敦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并进行记录、复核。 第五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 有关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应当对其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中需要载明当事人的姓、地址;强制拆除的理由和依据、方法和时间;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并需要加盖作出机关的印章。强制拆除决定书作出后,必须依法送达给当事人。 第六步:发布强制拆除公告 在施强拆前行政机关需发出公告,比较后一次敦促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仍未配合的,有强制执行权的部门应当先向县级以上人民申请,由县级以上责成后,方可施强制拆除;乡、镇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施强拆。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则不能自行强制拆除建筑,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为大家总结的建筑那些事,相信大家看过之后会对建筑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当你的房屋被告知是建筑,一定要提起注意,很有可能是征收方为了完成项目施的逼签行为,如有异议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旦房屋遭“拆违”义的强拆,当事人要及时收集房屋合法及强拆所致损失的证据,提起确认强拆行为的诉讼,进而通过申请行政赔偿的途径追究者的法律责任,尽力弥补拆除行为所带来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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