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上,由于相关法规的完善、行政审批流程的变更以及政策的推动,现在的建设项目往往会在早期规划时就开始与被拆迁人接触,项目早期会采用一些非正式的签约搬迁方式,比如自愿搬迁、协议搬迁、申请式搬迁、退搬迁等等。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北京市在明律师事务所电话会成为行业的主流,会逐步影响越来越多的人。在明致力于在复杂行政法治环境下,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和谈判技术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在明各具特色的督导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从谈判到诉讼的全方位争议解决方案。 这种方式早在五六年之前就在很多项目中使用了,只不过那时候大部分被拆迁人和被征收人对拆迁流程不熟悉,当时被拆迁人的心理也和现在不同,所以这种方式没有广泛的被推广开。 现如今,由于群众观念的变化和依法行政思想的深入等因素,大部分群众都不会害怕拆迁行为,反而害怕不拆。 再加上市场现金流吃紧,大量项目其更倾向于“细水长流”的搬迁方式。自愿搬迁外加奖励诱惑的方式更能够抓住被拆迁人的签约心理,也可以避免被拆迁人提起相应法律程序,给项目申报审批手续提供充足的时间。但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真的等着就可以了么 我们一再主张,拆迁本身是一场心理战。想要有强大的心理应对拆迁,除了自身心理素质足够强大以外,还要有际的合法理由来支撑,不然就成了盲目自信了。 项目早期本就是双方心理博弈的初期,项目外观虽然没有际进展,但是在背后可能是拆迁单位正在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这个时间节点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比较重要的。因此,被拆迁人在项目前期可以将精力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调查项目相关信息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关信息公开的答复,特殊情况下答复时间还可以延长。 因此,调查项目的相关信息至少要预留出一个月的时间,所以被拆迁人在项目早期做这些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可调查的项目信息有很多,比如每一个建设项目都会涉及相应的立项、规划、用地等行政审批文件,对于一些历史原因导致的证件不全的房屋,可能还涉及房屋的相关审批材料以及土地性质的调查等等。 特别是对于一些只公示了部分文件的项目,前置手续的缺失往往会导致这些公示的文件也不合法。如果前期做好项目相关信息调查,对于后续提起相应法律程序和协商谈判是至关重要的。 虽然有人会说,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被告,我们不需要调查这些文件,但际上举证责任制度意在解决案件事真伪不明时的认定倾向。 如果原告能够提供出直接证据证明行政行为,会减少法院查明事的时间,更有利于协调解决问题。 调查项目信息时,一定要切忌调查一些与项目合法性关的信息。我们见过有的客户在咨询律师时,会带一大摞之前申请公开的信息材料,际上可能没有几份是和他自己的案子有关的。 信息公开不是申请的越多越好,申请一堆用的信息不但会产生大量时间成本,也可能因为滥用权利而被告知对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处理,影响后续法律程序。 总结来说,项目相关信息调查一定要尽早来做,而且要申请切有用的信息。这样一来会高效的获取到需要的材料,二来会让对方知道你对整个征收拆迁流程是十分精通的,更加有利于谈判。 2、准备相关证据,采取措施防范强拆 前期的证据材料准备也是十分重要的。 房屋被划入征拆范围后,首先应当尽早制作房屋情况的录像、照片,记录房屋的现状,有条件的比较好安装一些云监控设备。既要防止自己的房屋被一点点毁坏而成为“危房”,又要防止房屋一不留神被不明身份社会人员“误拆”。 其次,每次沟通也应当做好相应的取证。这些录音可能不一定会产生法律效力,但是有时可以作为合同协商过程的间接证据,在际办案中会有奇效。 第,也是比较重要的一点,签署任何文件都要十分慎重。拆迁方一般不会让你签用的法律文件。一些看似没有际效力的文件,可能都是为其他程序而作的铺垫,有很多客户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又反悔,找律师来推翻原来的协议。 这样成功的案例虽然也有,但是十分稀少,可以说在我们办理拆迁案件十多年的经历中,成功“反悔”的案例也是屈指可数的。 总结来说,征收拆迁的过程中也是十分看重证据的,一定要有取证意识。同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比较好不要做一些签完字又后悔的事。 在明拆迁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律师团队比较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拆迁项目的“停滞”与“推进”,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拆迁方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被拆迁人本身就是居于被动应对的地位的。故此,在这一过程中“化被动为主动”就显得很有意义,而根据个案需要充分运用短暂的“中止”“搁置”阶段也是被拆迁人需要关注的技巧之一。项目不动,绝不等于你也不动,毕竟真到项目动的时候,你有可能想动也来不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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