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白房屋要被责令限期拆除,补偿真的指望不上了吗 

2024-11-19 11:0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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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可知,“责令限期拆除”是拆违所使用的文书,不存在针对合法建筑作出的法定情形。唯有通力合作,我们才能将杨在明律师简介的价值发挥出来,供应市场的发展需要。

而这份文书的以下显著特点尤为值得大家注意:

其一,所谓“限期”往往非常短促、紧张,可谓是一晃而过,强拆的动作会跟进得很。一方面,征收补偿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都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一下其执行所需的时间就会变得较长。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则只需行政强拆,拆除的效率将大为提高。

另一方面,所限定的期限通常不会是完整的复议或者起诉期限,而会是3-30天不等的一个较短的期限,可以说是作出主体想怎么定就怎么定。今天收到限拆决定,一周之后房子还在不在都是一个很难说的问题。

其二,作出主体五花八门。不同于仅能由市、县级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和仅能由县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在践中可能由规划部门、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部甚至是村委会这样的主体作出。

固然,村委会、居委会等主体依法是权作出责令限拆决定的,但作出主体的复杂性还是反映了一个重要的现问题——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律依据分散、凌乱,相对比较容易“凑数”,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也因此而变得巨大。

其,限拆决定通常不解决补偿问题。所谓“违建不补”,如前所述限拆决定仅适用于对违建的查处领域,故其在内容上也不解决补偿的问题,老百姓所关心的补偿利益只能是在将其依法撤销后另行主张。

那么,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被拆迁人该怎么办呢在明律师提示大家以下3点:

1 要围绕涉案建筑是否属于违建这点进行救济,从“定性”上否定限拆决定比较为关键。如上文所分析的,“限期拆除”几乎是可阻挡的事情,救济的要点在于违建的定性必须被“取消”。

被拆迁人要仔细研读限拆决定的事认定部分,结合其所指控的事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陈述、申辩,从涉案建筑的建造年代、建造当时的法律规定、规划红线范围的变化情况、土地性质的明确、是否持有合法证件的事等层面逐项剖析,争取推翻限拆决定对事的认定和其法律适用。

只要否定了违建的定性,被拆迁人就不怕房屋被强制拆除——“确认强拆行为+行政赔偿”的金救济渠道摆在那儿,即使复议诉讼期间房屋就没了,该属于被拆迁人的补偿也一分钱都跑不掉。

2 要对“责令限期拆除”链条上可能出现的文书有所掌握和判断,以确保复议、诉讼的及时性。须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称也可能五花八门,有时干脆会以“处理决定”“限期拆迁通知书”等似是而非的义呈现。

被拆迁人一定要对这类“要命”的文书保持高度警惕,在拿不准其性质、影响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对文书称的误判而错失法定救济期限,从而在权利救济中陷于不利地位。

3 尽量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不要自行提起针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复议、诉讼。如前所述,限拆决定的核心在于对建筑合法性的否定,一旦复议、诉讼失败将意味着房屋被扣上了违建的帽子。后面再怎么救济,“帽子”都很难被摘下来。

还有一些被拆迁人热衷于依据《处理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抓程序上的点,认为靠“打程序”也能将限拆决定撤销,这种想法是不提倡的。

仅仅是程序,很可能不足以导致限拆决定被依法撤销,复议机关、法院甚至有可能在裁决中进一步确定涉案建筑系违建这一事,即使以程序为由要求其重新作出限拆决定,也会对被拆迁人的利益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而专业律师在代理这类案件时往往会直面体问题,这才是真正挽救被拆迁房屋补偿利益的关键举措。

在明拆迁律师要提醒广大被拆迁人的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确副其,大家不得不予以高度重视和积极应对。只要我们在平时注意确保房屋、土地的合法手续,及时补办相关证件,避免未经审批随意自建房等“习惯做法”,妥善保管相关权利凭证,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固然来势汹汹,也不能阻止我们在拆迁中获取公平合理补偿的比较终目标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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