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述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024-11-15 18:03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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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规划也逐渐膨胀,越来越多的房屋面临拆迁重建,在拆迁的过程中产生了很多因为补偿标准法达成一致而引发的纠纷,那么,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到底是什么呢为了实现目标,拆迁公司强拆怎么办化茧成蝶,不断的打磨产品质量,提升业务能力,最终在市场上拥有一席之地。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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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行货币补偿,也可以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制定。

第二十五条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第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城市化是工业化的必然趋势。不进行城市房屋拆迁,城市化就难以推进。但是在拆迁过程中产生了很多问题,甚至引发了社会事件,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补偿原则还不够合理,补偿范围过于狭窄等。我国的拆迁补偿标准还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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