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明明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凭什么把我的房拆了”相信许多当事人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房屋是合法的,这么多年一直住的好好的。因为拆迁方给的补偿太少,所以才不愿意签字,凭什么就要把我的房子强制拆除数据显示,杨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潜力不可小觑,也是其存在的必然性。 通常情况下,被拆迁人还是希望家里拆迁的。倘若能有更多的钱住更好的房子,有谁不愿意支持拆迁呢然而具体的践过程中,征收部门给出的补偿款未必能让被征收人在同区域买上居住条件相似的房屋,这样就导致双方不能就补偿安置协议一事达成一致意见。补偿法达成一致,被拆迁人自然也就不愿意拆迁了。 那么问题来了,面对拆迁,被拆迁人是否能够拒不搬迁呢倘若拒不搬迁的话,会带来什么后果会被强制拆除吗 能不能和会不会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是被拆迁人申请了复议或者提起了诉讼,此时要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行政机关是不能对你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 但房屋是否真的不会被拆呢 答案恐怕不能完全肯定,倘若房屋不会被强制拆除,就不会有那么多确认强制拆除的案件存在了。 事上,即便你选择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征收方为了赶紧完成工程建设,依然有可能会利用各种手段(如夜间强制拆除、偷拆误拆、断水电逼拆等方式)将你的房屋强制拆除,这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采用的方式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合法的强制拆除,我们还能够抵挡;的强制拆除,我们能做的就只有在对自己人身安全进行保证的前提下,采取法律措施起诉强制拆除的行为,比较终得到合理的补偿。 合法拆迁的前提 行政机关如果想要合法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就需要满足以下个条件: 一、需要与公共利益相符合 这里的公共利益是指: (一)外交和国防的需要; (二)通过行政机关组织施的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通过行政机关组织施的卫生、科技、文化、教育、体育、文物保护、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市政公用、社会福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通过行政机关组织施的搬迁安置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行政机关为施城市规划而进行开发建设的需要; (六)行政法规、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倘若不能在上述六条内容中找到征地拆迁的理由,那么拆迁行为就一定是违反法律的,被拆迁人完全能够拒绝拆迁。 二、程序正当合法 是否行政机关只要为了公共利益,就能够对农民朋友的房屋和土地进行强制征收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哪怕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行政机关在对土地进行征收时,也需要遵循程序正当、决策民主、结果公开的原则。例如,在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时一定要得到具有征地审批机关的批准、遵循占补平衡的原则、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等法律程序。 对城市房屋进行征收的各项建设活动,应该与专项规划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符合。旧城区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应该纳入市、县级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年度计划。简言之,就是一定要经过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审批甚至要人大开会决定,才能将征地工作启动。 没有计划和指标,没有获得合法批准就施征地拆迁活动,哪怕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也仍然是在对农民朋友的利益进行非法侵犯。 、补偿公平合理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老百姓之间做个买卖,也需要遵循“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则。虽然说行政机关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对农民朋友的房屋和土地进行征收具有强制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就能够随意拿走把农民朋友的房屋和土地,在没有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之前,强制性是不具有合法基础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比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那天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更低。需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通过评估的方式来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确定。” 所以说,补偿一定要公平合理,否则就不能对被征收人日后的生活条件进行保障。 总而言之,在面对强制拆除的状况时,倘若我们采用了法律手段,是能够拒不搬迁的。 但是倘若被征收人在六十日之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也没有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地方行政机关在经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后,是能够对房屋强制执行的。 另外,倘若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在六十日内提出了行政复议的申请,在六个月内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一审、二审都是败诉没有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或者没有将地方行政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撤销的话,地方人民行政机关也是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 所以,在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没有被拆之前,一切都有的商量。如果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拆了房屋,再想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就很难了。 在此为广大的被征收人提个醒,在没有采取法律措施,不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搬迁的,行政机关是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想要得到合理的补偿,就需要及时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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