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拆迁,补偿显然是个大问题。从过往的拆迁践来看,存在这样的情况,城里的房子要拆迁了,可补偿却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且这补偿根本买不起房子,相信现在也有不少的被拆迁人正面临这样的情况。那这种情况是正常的合理的吗答案显然是不!然而换言之,我们应该深入了解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口碑怎么样的发展规律,为整个行业带去新的生机,让市场焕发生机。 首先补偿方式只有一种,这是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首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此,仅有货币补偿这一种补偿方式的,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 践中由于地方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政策调控,会地域性的存在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中某一种补偿方式的可能,通常需要对响应政策的被拆迁人进行额外的奖励性补偿,而不能直接硬性规定被征收人必须以某种方式接受补偿。 其次补偿款不够买新房子,这是不合理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中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说,在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并综合计算各项补偿项目后,补偿数额应当高于直接出售房屋的价格。 被拆迁人如果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应当能够足额购买与被征收房屋区位、面积,产权性质等相同或相似的房屋。践中被拆迁人在拆迁后需要自己填补十几万甚至更多欠款才能购买类似房地产的,明显补偿标准偏低不合理。 比较后拆迁后生活质量会下降,这是不公平的 一直以来,都在强调,要保障被征拆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切做到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百姓为公共利益做出了贡献,应要保证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这是征地拆迁补偿的基本要求,是拆迁补偿标准的比较低底线。 然践中被拆迁人常常遇到两类问题,一类是拆迁补偿标准严重偏低,或依据许多年前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导致被拆迁人原有生活居住水平骤然降低;另一类是虽约定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但安置房迟迟法交付,过渡费没有及时支付或没有及时提高标准,导致被拆迁人被迫租房居住,生活水平也严重降低。这些都是不公平的。 如果计算过后认为拆迁难以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就要慎重考虑是否补偿数额是否真的达到合理标准,确存在问题的,要积极启动法律救济程序展开维权。 事上,拆迁补偿应遵循这3大原则 (1)原面积安置 拆迁人拆除被拆迁人使用的房屋,原则上按原面积妥善安置的原则,这样既能保证被拆迁人不因拆迁而减少本来应该有的住房、生产经营面积,降低相应的居住水平,生产经营的相应收入,又可以保证拆迁人在相应的拆迁活动中不会承担其他的额外责任。但同时当事人可就拆迁房屋的安置地点、面积等相应的问题,以及过渡期限等必要问题进行细致协商。 (二)等价交换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方需要本着等价交换的原则。不管是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还是作价补偿方式,在进行安置时,拆迁方要保证被拆迁人不减少其住房或用房的相应面积,被拆迁方权通过拆迁这种手段理要求增加额外的住房面积,双方都需要本着等价交换的原则协商处理安置事宜。 ()先补偿后搬迁 拆迁方在撤除被拆迁方的房子时,需要先安置好被拆迁方,然后再予以撤除需要拆迁的房屋。即便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补偿安置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共同意见时,拆迁方依法先履行拆迁时,必须先对被拆迁方做好相应的安置工作。保证被拆迁方不至于因房子被先行撤除而安身之处。 如果大家觉得自己的拆迁补偿不合理或者有相关疑难问题,可以私信联系我,提供免费咨询!进入文章尾部“了解更多”免费咨询,我们将为您带来比较专业的法律帮助!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TA的作品
TA的主页
成为第一个评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