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当然也完全可以在拆迁活动中采取合作的态度,因为拆迁完全可能符合被拆迁人的主观意愿,有利于被拆迁人;也可能心底尽管并不情愿,但不愿或不敢与强大的势力高撞。在合作中,可通过讨价还价对自身利益进行维护和争取,而这又一般基于对以下部分或全部规则的承认或默认:I 拆迁的政策法规。打算合作的被拆迁人一般不会再就根本的法律问题较真,直接可以用来指导操作的就是、部位、再到省级市级的法规、规章、办法、规程等等这些或政策或法规的文件,然而绝大多数人也不可能仔细地研读所有这些文本,甚至根本没有完整的文本可供他们研究 ,大多数被拆迁人也不相信拆迁会完全按照法规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但他们还是会援引有针对性的法规政策来争取自己利益。援引法规政策是博弈策略的一种,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业内专家曾表示,打行政官司律师的发展壮大是很有可能的,从其以往的数据报表可以很好的看出来。 II 攀比:另一种公道的规则除按政策法规办事外,被拆迁人要求对所有同等地位的人一视同仁,不能有双重或多重标准。在拆迁中他们经常要求获得同样的待遇。由攀比而产生的公道要求甚至可能成为他们在与拆迁单位谈判中比较主要的诉求。尤其在一些城市以外但也需依照《条例》拆迁的郊村、或是城市中经济文化都较落后的旧区中,被拆迁人之间互相知根知底,尤其容易进行攀比。 III 不对称的道德规则公道是被拆迁人在觉得自己没有被一视同仁时的诉求,但其真正想要的往往还是个人家庭利益的比较大化。故在谈判中,隐瞒某些不利的事,制造某些有利的事,以追求家庭的比较大利益,在许多普通市民眼中看来也并没有什么不道德。但若拆迁单位对个人有隐瞒或欺,极易使被拆迁人感到拆迁过程的不公正。 IV 常情常理:重要的规则其在拆迁中,常情常理是没有位置的。拆迁的程序应该分成二部分,一是对拆迁政策法规的统一理解与解释,即标准的确定。二是有关事的认定。道理只能在政策法规里寻找。而在现谈判中,常情常理常易成为诉诸的理由。而常情常理往往意味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于是真正重要的法规政策被扔在了一边,谈判可能变为纯粹的讨价还价过程,个人(或者集体代表)谈判能力的强弱决定了比较后的博弈支付。 通过这一部分的讨论发现,与拆迁人具有较一致的利益,也都将政策法规作为被承认、采纳的行动规则,但在际工作中,又会将这些规则进行模糊、扭曲、甚至背离。而被拆迁人由于自身利益、文化水平的差异,其作为整体所采纳的规则要广泛得多,既包含了正式立法和政策,也包括了民间的道德、常理观念。但作为个体,只可能策略性地承认、采取其中的部分规则。不容乐观的事是,文本规则是庞杂的、互斥的,而社会际规则亦是割裂的、法一致的。比较终,拆迁引发的矛盾在各个层面凸现,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极为关心却又很难在公共平台上展开讨论的话题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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