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近年来频繁地出现在各种媒体上,如此热度的背后,除了反映出社会整体法治意识的进步之外,还反映出百姓对于公权力和私权益的关注。从拆迁律师的参考价值来看,也能给其他行业带来很多的启发。 违建是否应该强制拆除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的复杂问题,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时候,不得损害公民权益,应当在查明事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地判断和处理。 尊重财产权 由于2022年起施行《城乡规划法》,在2022年以前,适用1990年施行的《城市规划法》。践中有很多是2022年以前建造的老房子,如果依据2022年的《城乡规划法》认定老房子是违建就不合理了。如果是农村的老房子,即使是证房屋,也不能按违建处理。 这么一个房屋财产,肯定不是偷的抢的,是房屋所有人用一些积攒和劳动累积换建设起来的,因此不管他有证没证,首先一点,明确他相应的建筑物的各方面的成本,这都是属于公民财产权的一个大的范畴。 对于因为历史原因而留存的一部分证房屋,行政机关依旧应当尊重所有人的其财产权,所以说对这种证房屋进行认定的时候,要尊重历史、面对现,原则上应当认定其等同于合法房屋的。 信赖保护原则 新法出台之后,对于新法出台之前早就已经存在的,这种法律客观事是不能否认的,也不能以现在新法的规定,去约束之前的法律行为,所以说这个际上也是,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的体现。 就是说,你已经存在多年的东西,你不能说因为现在出台一个新法,那么就变成不合法的,这个也是不允许的,这是关于认定证房屋的,第二个要遵循的原则。 所以践中,一些曾经受到政策支持的经营性用房,或是行政机关“招商引资”过来的重点建设项目,就不能被认定成违建予以拆除。 认定与处理 必须依法 这个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千万不可“一刀切”地粗暴解决所谓违建问题,这将严重伤害公民对于的信赖与情感。 特别是当违建又涉及到征收问题,拆迁总的原则来说,是要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那么也就是说,他在处理的时候,基本上是要采取从宽处理,因为现在咱们,是要打造一个服务型的,包括是执政为民,那么显然就不能跟老百姓争利。 所以对于违建的认定和处理,必须依法综合考虑所有因素,例如相应区位位置、违反了哪些相应的法规、房屋的具体用途、具体大小、结构等等,比较后综合认定。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TA的作品
TA的主页
成为第一个评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