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徽省的某个村子有一位叫刘女士的普通村民,从出生到现在她的户籍一直都在这个村子里没有移出过。在1996年以后,刘女士一直都在外地打工,但是她在村子里承包的地被村里的生产队调整收回了。到2022年,所在地的局详细的了解了刘女士的具体情形,第二年就为刘女士补办了相应的户籍,并且追认了刘女士属于本村村民的这个事。时至今日,人们对对律师杨在明的评价也有著很多的依赖性,对产品的预期也越来越高。 在补办户籍之前,村里属于刘女士的土地被列入了征地范围,征收方和村委会的负责人告知刘女士,在登记核村里的常住人口之前,刘女士的户籍还没有补办,对此刘女士不属于安置对象,所以像村里的人一样取得补偿是不可能的。 对此刘女士很不理解,为什么自己从出生就是村里的人,只是因为工作需要外出打工,如今为什么不能和其他人一样得到相应的补偿难道农民工不能经常在村子里,所以就将其认定为“非常住人口”,然后不给征地补偿安置吗 这个案件经过再审审理以后,比较高院对此作出了比较终判决:区级的在收到判决之日起180日内要依据相应的补偿标准对刘女士进行补偿。 在外打工的农民朋友到底能不能取得相应的补偿,能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一样的补偿待遇今天小编就结合比较高院对刘女士案件的审理意见,来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农民进城务工是为现代化建设做贡献,权利不应该打折扣 比较高院在审理这个案件时提出,农民去城市里打工,是为了整个做贡献,对此也是非常重视农民工的权利和就业环境问题。对此在《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我们要对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提供保障,对于面对有关农民工权利和利益的重大事务时,村委会要及时告诉农民工,用合适的方式去行使自己的权利。 所以说,农民工在外地务工时,也是依法享有给予的全部的民主权利,不能因为农民工不经常在村里居住,就剥夺了农民工的村民待遇。哪怕我们一直在外工作没有在村里,也依法具有一定的村民权利,而且还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 作为那些被征地的村集体的合法成员,农民工和其他村民一样,能够得到应该依公平合理的安置,以及一同参加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不常住在村里不意味着失去村民资格,不能排除在补偿范围之外 其跟刘女士很像的人还有很多。比如参军、读大中专和大学或者在外服刑等等。他们都是长期在外的人,不经常住在村里。 农民朋友虽然没有一直住在村子里,但是他们的户籍等依旧属于本村,没有在其他村组织当中参与过利益分配,这样依旧具有本村的村民资格,也就是说他们有权得到征地补偿安置,和其他村民一同公平参与补偿款的分配。 征收土地的人不能因为他们长期在外务工就不给他们补偿,不将他们进行安置,将其排除在核查人口范围之外。 综上所说,在外打工的或者在外求学的人,不要担心因为自己不在村子里,就失去了自身的权利。只要我们还是村子里的人,征收方就不能将我们排除在安置补偿范围之外,村委会在为村民分配补偿款的时候也不能不让我们参加。 如若有部分农民朋友在补偿安置和补偿款分配过程中,碰到征收方采用不合理的方式去剥夺农民朋友补偿权利的,我们可以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的权利,然后去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 ■ 内容来源于络,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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