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条例》第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因而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收方应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这4大原则,否则就是征收。被征收人也应牢记这四大原则,过程中充分施监督权以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快速增长,拆迁小区房屋纠纷不惜改变战略,重新布局产品,从而获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一、公平补偿原则 这一原则通常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是补偿与被征收财产价值相当,被征收人为公共利益作出了贡献,应保证其获得的补偿合理、生活水平不降低;另一方面是要保证被征收人之间的公平,在同一征收区域内适用统一的标准。此外,《征收条例》进一步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同时给与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个人住宅时,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决策民主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关联众多百姓的利益,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确保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在具体操作时,是否要进行房屋征收、征收事项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征收范围的确定、房屋评估机构的确定、如何进行补偿安置等房屋征收与补偿诸事项都要依法保障群众的参与度,听取并尊重多数人的意见和建议。一系列具体条文中,比如要就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旧城区改建特定情形下需要举行听证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制定要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评估机构的确定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等,均体现了该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房屋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也就是说,房屋征收和补偿的程序应该合法、合理、正当。 四、结果公开原则 该原则的合理遵守,有利于避免各种程序上的不合法因素,是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在房屋征收中,结果公开的范围包括:补偿方案、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意见、房屋征收决定、房屋权属等调查结果、补偿决定、分户补偿情况、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等。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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