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一谈【强拆违建】建筑可强制拆除只有这些部门才有权拆除建筑 

2024-10-30 20:31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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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存在着许多建筑。通常情况下,是需要拆除这些建筑的,在我们的认识当中,经过户主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拆除房屋,那么当面对的建筑时我国的法律允许对其进行强制拆除吗哪些部门享有拆除建筑的权利呢从拆迁法律咨询律师的参考价值来看,也能给其他行业带来很多的启发。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建筑进行拆除时将不给予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所以,建筑的认定查处过程也就变得极其关键。建设行为的形成原因将是建筑的认定和查处过程中的主要依据。建设行为的形成原因不同,执法主体也就会存在差异。对于不同的情形,我们对享有建设(建筑)查处权的单位进行了总结,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国土资源管理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享有代表行使土地管理权,查处占地建设行为的权利。具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占地建设情形中的其中一种的,国土局可根据法律将处罚决定作出,责令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治理、把施工停止或责令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新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







但是在这需要为大家提个醒,国土局不具有强拆的权利,不能将建筑和设施自行强制拆除。倘若在诉讼期限满了之后个人或者建设单位没有不起诉又没有自行将建筑和设施拆除,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二)城乡规划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局享有对城市规划区内非法临时建设(建筑)和违反规划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权利。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在城市规划区内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者没有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的情况下就进行建设以及非法的临时建设(建筑),能够将具体情形结合作出责令将建设停止、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罚款、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及将物或者收入没收等处理。







但如果当事人没有根据处罚决定的要求将建设停止或拆除,城乡规划局不能够自行拆除,应当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将申请提出,通过县责成相关部门采取将施工现场查封、将建筑强制拆除等措施。















()乡、镇人民







乡、镇人民是查处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的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在没有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法取得或者没有根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情况下就进行房屋建设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责令将建设停止、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超过了期期仍旧没有改正的,能够将建设进行拆除。







(四)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对于没有将施工许可手续依照法律办理就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有权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将罚款、停止施工、责令改正等处罚决定作出。







拆迁建筑是具有法律依据的,倘若建筑物没有根据规定进行修建就会为人们的生活埋下隐患,所以在面对建筑时,我们是能够对其进行强制拆除的。乡镇的人民、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都享有对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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