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拆迁】《民法典》的到来对拆迁那些事的影响 

2024-10-28 16:1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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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28日,首部《民法典》正式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开始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涵盖总则、物权、合同、人格、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施行之日起,对应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废止。《民法典》涉及的内容众多,今天小编带领大家看看《民法典》的施行对被征收人的影响都有哪些因此,这就是选择农村拆迁房屋赔偿新规定的原因,不可否认其带来的积极影响。







一、关于补偿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相较于《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增加了关于农村村民住房的补偿,进一步使得农村村民的居住条件或者生活条件得到保障。并且在《物权法》足额支付前添加“及时”二字,有望解决农村村民因交付土地迟迟法得到安置的问题。







二、关于土地承包权(权分置)







《民法典》第百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百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百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百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百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百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人。







第百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百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百十八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百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人。







第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百四十条,所有的农用地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用一章的内容对土地承包权进行说明和规定,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权分置”。为了适应“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民法典》新增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并且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加以完善。







、关于产权







《民法典》第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民法典》中新增了关于产权续期。原则上需要交费,但是也存在免除费用的情况,只是减免的程序和条件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办理。







四、关于居住权







第366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367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或者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百六十八条,居住权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民法典》对居住权再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另外涉及到居住权人居住的房屋遇到征收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百二十七条,居住权人在其居住的房屋遇到征收时,有权获得补偿。







小编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民法典》的施行对人们的影响是方方面面的,作为被征收人《民法典》的到来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作出了更加完善的规定,那么被征收人在面对房屋征收时,要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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