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违建认定】缺乏手续不代表绝对违建,拆迁户要看准5个时间点,以免利 

2024-10-28 11:4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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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市、县级行政机关和相关管理单位应该根据法律规定提高对建设施工的监管力度,针对不符合城乡规划条例的,根据法律进行解决。市、县级行政机关在对房屋开展征收工作之前,需要安排相关单位根据要求对征收区域里的不合法建筑开展审查、判定以及解决。针对判定为合法或者在允许时间段内的临时建筑,需要提供补偿;针对判定为建筑或者是不在允许时间段内的临时建筑,可以不提供补偿。”与此同时,安置补偿法律规定也不再是比较陌生的行业,越来越频繁的进入大众的视线,获得更多的关注和认可。







根据以上,在展开征收工作前,有关部门需要做好建筑的审查与判定这一基础工作。而拆迁户针对有关管理部门对自己建筑物的判定以及不提供补偿的决定,根据法律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小编表示被拆迁人应该积极了解一些与征收房屋相关的建筑判定时间点,这在“拆迁过程中能否取得合理补偿与得到公平对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被拆迁人的房屋之所以会被判定为建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房屋不具有合法齐全的相关手续。践中得到了合法建设手续、具有全部相关手续的房屋,都不属于建筑的范围。然而,这并不能反证建筑没有得到合法建设手续、证件不齐全的话,就属于建筑。总之,缺乏手续不意味着绝对违建,拆迁户要看准这5个时间点,以免利益受损。















1、1982年2月13日我国法律下达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在这之前农村地区中建设并且存在至今的房屋。







1982年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出完整的土地使用管理制度。《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明确要求:“必须尽构建农村地区房屋建设审核管理体系,保证有理有据、有法可依,杜绝随意占用土地的情况。”另外,它还规定:“该法律只能用在农村地区和集镇,县城以及具有镇建制的镇不能用。”







换句话说,以上条例中的规定,只能在农村地区与集镇中应用,没有普及到城市情况。







那么1982年前我国还没有构建土地使用管理制度,自然也就不能让拆迁户针对这种房屋给出合法手续。







2、1984年4月1日前我国法律下达了《城市规划条例》,在这之前在城市区域建设的房屋。







《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所有组织以及单位有在城市规划单位中建设需求的,只能利用属于性质或者是集体性质的土地,一定要有得到相关部门合法准许的建设有关资料、计划书或者是其余能够作为证明的材料,之后才能找到城市规划管理单位表明使用土地的想法。







组织或者单位在申请土地时,必须要先得到城市规划管理单位审核准许土地的地址、土地面积及区域,而且在提供了建设准许证件之后才能使用土地。”







另外,该条例还规定:“所有的组织或者单位需要暂时使用在所有土地或者是集体所有土地时,一定要得到城市规划管理单位的审核与准许,得到土地临时使用准许证件以后才能使用土地。







通常临时使用的土地时间不会多于两年。”《城市规划条例》利用行政制度对城市规划单位中土地使用进行了规定。以前缺乏有关管理,自然也就不存在相关的手续。















3、1987年1月1日,在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前在城市区域修建并且沿用至今的建筑。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修建农村地区的房屋时一定选用空闲的宅基地,倘若在耕地上进行房屋建造的话,一经查,县级行政机关将对此作出处理;倘若在空闲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的话,乡级行政机关需要对此作出处理。”农民朋友们在使用宅基地土地时,一定要遵照当地的土地使用规定。







此外,土地管理法还要求:“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如果及时把不合法的土地交还的话,房屋就会在规定时间段内被拆除,土地上的建筑就会被征收。”“如果机关人员私自动用权利,通过欺瞒的途径得到准许或者在没有得到允许的情况下,就利用不正当的手段修建房屋的话,一定要把土地交还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把建筑拆除,除这些之外,机关人员还需要要接受所在职位的相应行政处分。”







在1987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中已经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要求,这是我国开始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约束城乡房屋建造与土地使用的体现。虽然以前通过《城市规划条例》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对城市地区与农村地区的土地使用和房屋建造作出了规定,但是在现生活中并没有得到施。通过这些规定,我们能够看出在正式颁布土地管理法之前就已经修建好并且沿用至今的建筑,即便不具有有关合理的手续资料,也不能够被认定为建筑。







4、1987年以后拿不出有关证件,没有得到房屋产权证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房屋应该被认定为建筑。但是,由于地区不同,各地对于土地管理法正式施的践存在差异,所以应该把房屋所在区域中当地正式构建形式审核功能、土地审核单位的时间当作标准。那些在当地有关审核单位正式构建并且发挥职能时间之前修建的房屋,不能够被认定为建筑。







5、房屋建设完工而且使用的际时间超过了20年并且从来没有由于等原因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房屋。







律师表示,房屋早就完工并且使用时间已经超过20年的房屋。如果有关管理部门在之前的20年里都没有进行审核,房屋还被判定为建筑的话,那么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与准则不符合的。按照行政诉讼时效20年和不动产民事追诉时效20年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这种类型的房屋不属于建筑,不能用对待建筑的方式来处理。















总之,房屋缺乏手续并不等同于建筑,这两者之间应当区分开来,当房屋因建筑面临强拆时,一定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的时候建议聘请专业的拆迁维权律师介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合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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