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行政诉讼,即打行政官司。在某种程度上,村里房屋拆迁如何补偿的发展已超越了很多的同行业务,但其从未停止脚步一直砥砺前行著。 那么,在行政诉讼中,民与官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吗 我们先谈一下行政法律关系。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一方是行政机关,它代表行使行政权力,是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管理者,拥有单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另一方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是被管理者,负有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对于行政行为,他们即使不服,本身也能力改变或撤销,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因此,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他们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 然而,行政争议一经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即成为行政诉讼案件。 在行政诉讼中,原来的双方关系就变成了方关系,即由人民法院主持解决原告(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 其核心内容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此时,人民法院只有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才能使行政诉讼顺利进行。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即民与”官”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诉讼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例如,只有行政管理相对人才有权起诉,行政机关既起诉权,也反诉权,只有按时应诉并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根据和法律依据。 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诉讼权利是有限的。 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也不能教条地理解为双方当事人拥有完全相等的权利和义务。 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必须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对于诉讼当事人平等对待,不会因人而异,因“官”而异。 论诉讼当事人是行政机关还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在适用法律上都会平等地、正确地对待,绝不会官官相护,偏袒一方,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证社会长治久安。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TA的作品
TA的主页
成为第一个评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