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建筑】违章建筑不是随便就可以拆的 

2024-10-24 17:16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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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城乡规范法的规定,进行建设时要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需要建设人进行报建,如果允许自由建设的,会对城市规划发展不利,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是不合法的,也就是说,违章建筑很可能被强拆,对于执法部分的行为我们该如何认定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呢小编通过违章建筑强拆程序为出发点,为大家解读,违章建筑不是随便就可以拆的!现在,大家对拆迁律师咨询都比较关注,希望能从中获得更多的收益。















首先,违章建筑的强拆是要遵守法定程序的,如果不遵守法定程序我们可以认定其行为。







违章建筑的强拆程序是什么







1、立案。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或者材料后,认为有事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是:







(1)、规划局或者规划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俗称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的授权。







(3)、乡、镇人民。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2、调查。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







(2)、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有两个作用:一是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二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在践中很多地方的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往往是不出示执法证件的。面对这种情形,建议被处罚的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编号等),这样方便日后维权。







(3)、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







3、决定。







(1)、告知,听取陈述、申辩。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处理的事、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处理决定不能成立。







(2)、听证。听证是指行政机关施处理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事、证据和处理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处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处理决定书》。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物或者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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