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践过程中,有很多人没有搞清楚到底什么是“一宅一户”的原则,以为别人家有很多住宅就是违反了这个规则,那么到底是不是这样的呢这篇文章,小编就给大家仔细讲一下。与此同时,律师拆迁也不再是比较陌生的行业,越来越频繁的进入大众的视线,获得更多的关注和认可。 案例 在厦门市某村落的拆迁过程中,张先生家与拆迁签订了相关协议,张先生将用自己本来拥有的层砖混结构的房屋获得该两套房的补贴,并且应要求将于2022年2月28日搬离自己的家中,除此之外,张先生还将得到1822507元的现金安置费。 同年4月,张某与同村的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从李某处购买价值126000元的房屋一套,并且双方约定该房子日后的补贴都全部转让给张某,旁人不得干涉。协议签订后,李某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交付张某,之后张某将该房子再次翻建为层砖混结构房屋。 2022年,李某觉得张某的翻建行为严重的违反了一户一宅的原则,要求张某返还房屋。后经法院查明事得知,该房屋是李某父亲在1974年申请获得的,李某获得该房屋是在1994年获得,同时,李某在2022年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 问题 在上述的案例中,比较集中的冲突就是张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一宅一户的原则,除此之外的一个问题就是李某已经变成了非农户口,有没有资格出卖宅基地 分析 “一户一宅”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在出卖、出租后,不得再行申请宅基地。宅基地的使用是基于特殊身份的存在,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殊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和李某同属于一个村集体,在关系上张某有资格受让李某的房屋。张某与李某的协议并不是基于买卖出租等方式进行的,而是通过一种征收的行为,因此,即使在两人签订协议的时候李某已经没有宅基地了,两人的协议依然有效,张某也合法获得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如果张某受让的房子涉及到拆迁问题,那么张某依然可以获得补偿。 一宅一户限制的是宅基地并不是住宅,张某因为宅基地获得的两套住房并不属于法律限制的范围,同时位置也不在本村,也不影响。至于李某,即使是在城市买了住宅也与农村的宅基地没有关系,不影响他对村里宅基地的处分。李某的非农户口只是限制了李某对于村里房屋的修建重建权利,李某只能等房子自然倒塌之后还给村集体,但是像案例中同一集体经济成员之间的转让是允许的。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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