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践中,土地征用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在村一间村屋宣布说要把土地征用,土地的项目,但在土地征用常规县国土部门不这样认为,他们感到公告赔偿,并为他们安置方案,不合理,不公平,因此,对于农民征地安置方案,他们对如何做不同的看法有否决的农民如果能实践这几点,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人员名单定能独树一帜,成为行业的佼佼者,并不断的前行著。 小编明确告知:对于安置方案农民可以提出不同意见,但是不具有否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地安置方案确定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告,并听取征地涉及的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 根据这一规定,公告方案是征收农民土地的必要程序,公告的目的是听取农民和村集体的意见。然而,我们的法律并没有赋予农民否决该计划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施条例的规定。 市、县两级行政机关有关部门根据商定的征地方案,会同市、县有关部门制定征地方案,然后在村、镇征地公告,听取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规划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行政机关批准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行政机关有关部门组织施。 如果农民和村民组织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由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机关协商解决; 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由同意征收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决定,对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这个方案的进行。 所以在这个规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虽然农民对这个方案有争议,也行政机关部门提出了意见,可是比较后的决定权还在行政机关手里。 然而,农民不能放弃或忽视他们的投票权,因为他们没有权利否认该计划,如果行政机关的方案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它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相应的法律依据来详细说明情况,特殊情况下人民行政机关应当向省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申请裁定。 所以,在征地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出台了相应的补偿安置方案只有行政机关拥有否决权这一计划的权利,农民村集体是没有的,但是农民村集体有表决权 我们应该掌握的投票权,当补偿标准,使我们的生活下降的标准,并没有生命没有相应的保护,我们能及时行使本表决权程序,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 内容来源于络,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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