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顺利的拆迁,加拆迁进度,拆迁方这些年想出来的办法也是不一而足,用尽各种手段,诸如断水、断电、偷拆、误拆、意外、强拆、拆违等等。在这些拆迁手段中,以合法外衣隐藏起来的就是拆违,通过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方式,对于违章建筑进行处罚,进而拆除,从而达到拆迁的目的。从长期来看,梁红丽律师怎样的价值会越来越高,从本质上有了很大的飞跃。 这一系列程序,义是在拆除违章建筑,可是际上却是在进行拆迁。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大多数违建,在建造的过程中相关部门不去查处,建成之后也不去查处,反而办理了通水、通电、发门牌号、收费等一系列的行为。 一、违建产生的潜在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际工作中,具体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建设”,并不是十分具体,明确;对于在建或者已建成的建筑是否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仅有的认定标准,地方的政策性文件、会议纪要等是否可以作为辅助性认定标准也没有统一的规定。 二、违建的类型: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2自建,即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高、阳台超过规划擅自建设的。 3未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 4占有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 5未经批准占用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公共区域擅自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超出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 、关于违建,不能一刀切 事上,对被拆除建筑的赔偿大可不必采取一律不补偿这样的“一刀切”方式。不妨在定性是否为违建筑的基础上,查清楚建筑既成事的原因和责任,按照谁受益谁买单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拆违办法。即谁的责任导致出现的建筑由谁买单。 如果纯属个人行为擅自违建,就采取拆除的建筑一律不补偿,一切损失自行负责;如果乡镇或村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出台“土政策”导致存在的建筑,应由乡镇或村社承担责任,由其与违建者协议拆除的相关事宜。毕竟当初乡镇或村社租售土地是比较大的受益者。 笔者认为,拆除建筑,应尊重历史、尊重事,厘清责任,合理解决。既要拆除建筑,又要减少拆违带来的损失。比如一些地方违建严重存在的“城中村”等,即便拆违之后也不可还原耕种,何不在城市与农村的规划上多重笔墨,以缓释拆违矛盾,减少畏的损失,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当然从加强建设源头治理的角度说,加大违建的日常监管,加大责任查处是避免违建产生的关键。 四、证房≠违建! 证房屋一般是指没有经过登记,缺少合法证件的房屋。尤其是在农村,并没有对农村房屋进行统一的审批手续,一段历史时期内,房屋建设审批、登记制度不完善导致了不少房屋变成了“证房屋”,形成了历史遗留问题。这种情况下,将证房屋一概沦为违建,其是不合理的。 证房屋是不是违建不能用“一刀切”的方式来进行认定,2022年1月1日施行《城乡规划法》,明确了违建的概念,而对于违建的判断,不仅仅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更多要尊重历史情况、建筑当时的条件、状态等原因,来综合判断,其次,认定建筑的法定依据应该充分,在考虑历史原因的前提下,适用法律应遵循立法精神。 五、遇到拆违代拆迁,应如何去维权 房屋被认定为违建,那么接下来就有被强拆的风险,作为被拆迁人来说,一旦房子被强拆,事先未做好相应的工作,那么接下来的维权工作就会很困难,有时候谁拆的都证明不了。那么,这时候,被拆迁人应该怎么去做呢 应当积极的通过法律途径,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权。有很多人通过信访的方式去解决,但是信访并非法定的维权方式,比较后不但没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错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行政机关作出的文书,具有公定力,在未被有关机关复议或者诉讼撤销的情况下,推定为合法有效。对于法律救济,法律也规定了救济的期限,一旦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错过了期限,再想去法院起诉,也都不会得到支持。 同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及执行的过程中,有一系列的申请听证、进行陈述申辩以及复议诉讼的权利,可以积极的去为自己的权益进行争取。如果错过了比较佳时机,则只能后悔莫及。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TA的作品
TA的主页
成为第一个评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