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征地拆迁中的听证会,农民能申请,但需注意这4点! 

2024-10-21 16:5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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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听什么要知道在明律师事务所官网的成长也是要经历很多磨难的,但创业者们从不畏惧,大胆向前。

首先,我们应该清楚,听证是程序正当原则的体现,是有利于老百姓知情权、参与权等权利落的重要途径,是其合法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方式。

听证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需要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在征地拆迁项目中行政相对人一般而言指的是被征收人及其涉案土地、房屋的使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因此被征收人要充分重视自己的这项权利。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拟定或者修改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牵涉不特定多数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标准及规划制定、修改等事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组织听证,确保农民的意见成为制定相关文件、标准的重要依据。

农民朋友可以申请听证吗

听证可以由主管部门依职权进行,但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而举行。根据《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长时间基本农田方案的。

所以,大家不必认为听证只有征收方掌握主动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依法申请听证。

听证需注意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据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避免“提出意见”的权利被“申请听证”取代。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被征地农民的“提出意见权”与申请听证会是两项单独的权利。而践中一些地方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中只突出强调“多数人不认可补偿安置方案时应组织听证”,却完全忽视了少部分被征收人提出意见的权利,这是不对的。

简言之,多数人的诉求有听证会作为出口,少数人的意见也要能够通过书面渠道有人听取和反馈。

其二,要积极向村委会、村集体表达要求听证的主张,并督促其形成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申请听证同样不能用嘴申请,而要落在纸面上。而“多数成员”这一标准是否达到则需要村集体出面证明,村民自己很难证明。故此,充分监督村委会、村集体的工作十分必要,要避免其将村民的意见“压下去”,并未反映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情况发生。

其,注意提出申请的期限。《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21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需要指出的是,此前《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曾将针对批后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期限规定为10个工作日,但这一步骤在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已经消失,且《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也已经被宣布废止。

故此,大家一定要牢记“5个工作日内”的期限要求。

其四,尽量委托专业律师参与听证会。具体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直接关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利益,听证又会涉及很多程序性要求,这都需要专业律师为农民朋友们保驾护航。

如果仅仅召开了听证会,但当事村民发言时七嘴八舌、毫重点和逻辑,就等于白白浪费了听证的机会,难以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修改产生太大的影响。

在明拆迁律师比较后想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听证会是在征地项目启动初期十分难得的村民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收方负责人当面平等沟通交流的机会,有助于将可能的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前期,为后期征地拆迁的平稳有序推进创造条件。大家一定要重视法律赋予自己的这项权利,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客观、理性地加以行使,这将为比较终获取满意的补偿安置打下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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