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提要【征地拆迁】房屋征收,依法维权,6个关键问题决定,被拆迁人能否 

2024-10-21 16:4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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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是征收项目中极为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市、县级人民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是后续征收在合法轨道上进行的基础。理清与房屋征收决定相关的法律问题,将帮助被征收人更好地了解将要进行的征收工作。广大被征收人只有了解了法律对征收工作的规范要求,才能在征收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小编为您介绍,与房屋征收决定相关的6个关键问题。实际上房改房拆迁和商品房一样吗的相关产品也一度受到用户的好评,这也是产品最好的自我肯定了。















一、“市、县级人民”具体是指哪些人民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分为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县级市、自治县)、乡级(乡、民族乡、镇、街道办)级。但际上,在省级和县级之间还存在着地级(包括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征补条例》第8条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是指直辖市、副省级市及设区的市所设立的市辖区人民和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这些人民都可以自己义作出征收决定。若是人民不具有作出征收决定的权限,则其作出征收决定的行为就属于越权行政。践中,我们经常见到以乡镇和街道办义作出征收决定的情况。此类决定肯定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起诉主张撤销。







二、开发区管委会能否以自己义作出征收决定







目前,全国各地涌现出大量开发区。各地的地图上,我们均能找到经济贸易、高新技术产业等各类开发区的地。开发区管理会,对开发区行使行政土地、工商、税务等经济管理权和行政管理权。被征收人应当注意的是,批准设立开发区的人民层级不同,所设立开发区的职责权限也不同。例如:批准的开发区;省级(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批准成立并报批准的开发区;地级(包括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人民设立的开发区。其中,、省级人民设立的开发区管委会有权作出征收决定,设区的市级人民设立的开发区管委会则权作出征收决定。如果被征收人所遇征收项目是由职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启动,就要对其合法性提出质疑了。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发布应当采用哪种方式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由市、县级人民发布。一般应当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张贴,张贴地点应当选择较为醒目、便于查看的位置。同时,还可通过报纸、电视、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1条对此规定,本条例规定在拟征收范围内或者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告、公示相关事项的,应当采用资料发放、信息张贴、信息资料查询等便于被征收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知晓的方式;采用张贴方式的,张贴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践中,一些地方“创造性”地采取了分户下征收决定的做法,在明律师认为这从程序合法性上讲是有待商榷的,可考虑在起诉房屋征收决定时予以提出。







四、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首款规定:“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由此可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仅仅是将市、县级人民已经决定的征收事项,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变成了公告。这一行为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示和宣传。同时,保证被征收人知晓法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其本身并不处分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对利益没有质性影响。所以,公告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相关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也就不具有可诉性。







五、如果没有依法作出公告,被征收人的起诉期限如何计算







根据《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5条的规定,如果市、县级人民未依法公告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是,比较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二款规定的20年。















六、市、县级人民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却没有告知诉讼权利,起诉期限如何计算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首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比较长不得超过一年。”







换句话说,作出征收决定时告知了诉讼权利的,被征收人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没有告知则起诉期限为1年。







比较后,小编要给广大被征收人提个醒:遇到征收时,我们要重视各类可以见到的公告、通知等文件。征收项目的各个环节中,征收方均应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包括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公示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等。对于这些文字材料,广大被征收人应当保持“维权趁早”的意识。俗话说有备患,及时、清晰地通过拍照等方式将这些文件保留下来,极有可能为日后出现的纠纷提供维权依据。如果对征收相关文件的内容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分析情况。只要广大被征收人在脑中树立尽早维权、时时维权的意识,一定有利于促进和谐沟通、获得满意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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