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意味着论什么事情,都有原则和规则,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也是如此。程序是否有合法、手续是否齐全、补偿是否合理,都是有规定的。通过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的现状可以看出市场前景比较广阔,有利于我们进行参考和投资。 但在现中,开发商不遵守法律的案件经常发生,今天我们会和大家谈谈拆迁过程中经常发生的猫腻。 征收主体猫腻 1、法定批准机关: 农村集体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经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征收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项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行政机关批准,报备案。 即征收集体土地批准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行政机关。只有这两级行政机关具有征收资格。 国有土地 市、县级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征收和补偿。 即国有土地征收机关:市、县级行政机关。 2、施单位 农村集体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如果征收土地,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机关应当公告,组织施。 即征收集体土地施单位:区县级行政机关。 国有土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由市、县行政机关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即经过市县级行政机关批准授权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 以何义(项目)可以拆迁 1、集体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 2、国有土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为保障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际上应当征收房屋,并由县级以上有关机关决定征收房屋: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行政机关组织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3)由行政机关组织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保护需要,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 (4)要求行政机关组织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 (5)行政机关按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施的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区旧城区改造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补偿的猫腻 1、集体土地房屋 (1)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在补偿和安置房的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权利人请求施对国有土地,但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应扣除补偿已经现,即宅基地补偿。 (2)纪律检查会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出台前修改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 2、国有土地房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作出征集房屋决定的城市,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给予的赔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2)因房屋被征用而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 (3)由于补偿房屋的征收工作而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 市、县级有关机关应当制定补贴、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奖励。 在此,提醒下广大群众,根据地区划分,各个地区的补偿金额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有一定程度的条理。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解决后拆,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住房问题,不得降低被征收、被拆迁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保障农民的长期生活。 也就是说,补偿的比较低标准是享受相同的赔偿范围,如果开发商把补偿范围缩小得太大,那就是的。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TA的作品
TA的主页
成为第一个评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