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刘先生与县征收办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如果现在对补偿协议不满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恰好,很多人因苏州房屋拆迁咨询律师而带来更多的益处,使之蓬勃发展,对行业的促动也是较大的。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第二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2022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征收补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于2022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行议如何处理,《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此予以明确“2022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刘先生与县征收办于2022年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2022年5月1日前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问题达成的协议,刘先生就该协议补偿、安置等问题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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