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一:煤气罐不可动】除了这几个方面,在明在其他方面的表现也是比较良好,倍受大家的关注和研究。 征地拆迁本来与煤气罐之类物件关,事上,在明律师强烈敦促被征收人家中不要放置、使用这类物件…… 有一种观点指出,卧室里面放刀是比较不明智的防身之举。因为刀你只会用来做饭、切菜,根本不会用它来防身。一旦歹徒上门,枕头底下、门后面的刀具就是给人家预备的。 同理,诸如农民常用的爬犁、铁铲之类农具,以及其他可能对他人人身安全构成杀伤的工具,都不应与征收拆迁出现在一个语境中。 关于这类事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2条的规定完全可以类推适用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回到煤气罐这件事儿上,广大被征收人需要了解一下《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害性、放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害性、放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需要注意理解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都是“危险犯”而非“结果犯”,只要你打开了煤气罐阀门,使得煤气释放了出来,就足以这类犯罪。比较后究竟炸没炸,伤没伤人,只是蹲几年的问题…… 【事件二:信访不信法,当心惹祸上身】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信访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其主要价值在于向地方提出意见、建议和诉求,与部门良性沟通互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但同时,信访也有信访的规矩,且在践中因涉信访纠纷的高度敏感、复杂而使信访人面临的法律风险持续加大,这点不得不引起广大被征收人的审慎思考。 《信访条例》第20条就信访秩序问题做了如下规定: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如该条规定,其中首项、第四项等行为确是个别被征收人惯用的做法,更何况该条尚有第六项这一兜底条款存在。 《信访条例》第47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效的,由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第20条列举行为可能的犯罪,都列下来需要好几页纸,篇幅所限这里就不予详细示明了。 综上所述,在明拆迁律师要郑重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上述“雷区”绝不可碰,这是依法救济自身财产权益的原则和底线,也是专业拆迁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之基础要求。征收拆迁中因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纠纷已然很多,在不宜再人为制造出更多的矛盾纠纷来。财产权利的得失也不应与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被放到一个天平上算谁轻谁重。标题中所称的“安置”和“饭”,没有人需要,更没有人想要,一切征收拆迁纠纷的化解都应当建立在这样的前提之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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