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刘女士在武汉市某区某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2022年,刘女士的上述房屋被纳入该村城中村项目综合改造范围,因为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偏低、安置不合理。时至今日,人们对对律师杨在明的评价也有著很多的依赖性,对产品的预期也越来越高。 【案情简介】 刘女士在武汉市某区某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2022年,刘女士的上述房屋被纳入该村城中村项目综合改造范围,因为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偏低、安置不合理,刘女士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 2022年3月份,趁刘女士在外出差之机,多不明身份人员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的情况下对其房屋施了强拆,刘女士回家后发现自己辛辛苦苦建设起来的房屋已经是一片废墟。之后,刘女士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强拆问题,但都没有质性进展。 【办案掠影】 两位律师代理后,根据刘女士案件的际情况,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起起诉某区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武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某区对刘女士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但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刘女士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 两位代理律师对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分析后认为,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该判决违反法定的举证责任的规则,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赔偿案件的规定》第六条:“下列事需要证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因赔偿义务机关过错致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证明的待证事;”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不能证明的待证事,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证明,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原因,两位代理律师指导刘女士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详细阐述了一审判决的种种错误,要求湖北省高级法院予以改判。 2022年7月30日,湖北省高级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采纳了上诉状中的上诉意见,认为刘女士的房屋及物品是因为某区的强拆行为导致的,刘女士对其损失法充分正是因这一行为造成的,故作为拆除行为责任主体的某区应当对强拆造成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武汉市中级法院以证据证明力不足驳回刘女士的赔偿请求,属于认定事不清。因此,决定撤销一审判决中驳回刘女士赔偿请求的判项,发回武汉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至此,刘女士的拆迁维权事项取得了重要的进展,为下一步赔偿事宜打下了坚的基础。 【律师说法】 在强拆案件中,强拆主体居于绝对强势地位,其往往组织几十人甚至几百人对被拆迁户搞“突然袭击”,在被拆迁户可能还没有反应过来的情况下,房屋就已经被强拆。另外,还有强拆主体别有用心的“误拆”、“偷拆”。在上述情况下,在随后的诉讼中要求被拆迁户举证证明因强拆造成的各项损失,显然过于强人所难。论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基于合理性考虑,此种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行政机关)对因强拆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这样才更为公平合理,更有利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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