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根据多年征地拆迁案件代理经验结合近几年来我国相关法律领域新规,提出点意见以供大家参考:随着行业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城中村改造怎样赔偿的生意也在不断的蔓延,市场的发展也在逐步推进。 1、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当地法院确认进行强拆的的强拆行为。《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践中,被征收人的房屋已遭的强拆而灭失,强拆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法院经依法审理应对此情形作出确认强拆行为的判决。 需要指出的是,践中确认强拆的前提是要确定强拆行为的施主体,进而“有明确的被告”,符合“民告官”的起诉条件。故广大被征收人务必要在强拆发生时做好证据收集、固定,在强拆发生后积极通过报警、举报、与征收方人员沟通等方式获取与强拆行为施主体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通过诉机关不作为等“诱导诉讼”来得知强拆行为的施者,为提起确认强拆之诉奠定基础。 还有一个重点值得被征收人注意,如果专业拆迁律师仅给出让被征收人仅诉确认时,一定要听取律师的意见,不要因为想要多获得补偿,就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多给予自己律师信任,不要随意增加诉讼请求事项。律师会给出这样意见是因为,想让被征收人保留协商、谈判这一选项,而不是一开始就把路走死,应该给自己留有余地。 践中,法院有时会在此问题上鼓励被征收人在诉求认定强拆的同时申请行政补偿,并且让被征收人误以为此刻不诉之后就没有机会诉了。很多征收人可能都会被这种说法迷惑,而对律师给出的意见产生怀疑。 但际上并不是这样的,根据《赔偿法》第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当然也可以选择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再一起提出要求。因此,是否选择诉强拆的同时提起行政赔偿申请,是并没有强制性规定的,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在什么时候提出。 《赔偿法》第39条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财产权被侵犯之日(通常也就是强拆发生之日)起计算。因此,关于此时如果不提出诉求,就不能获得补偿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 第二,在有关征收行为合法性的法律程序中搭建协商平台,争取协商调解解决补偿事宜的机会。即使您的房屋已经被强拆了,被征收人仍旧不能放弃自己依法维权,和征收方进行谈判协商的机会。 我国法律规定拆迁程序必须先补偿再搬迁,因此即使您家的房子已经被拆了,在补偿安置未落的情况下,征收方仍然有义务对您进行补偿安置,针对这一户的征收工作才算完事。因此被征收人不要因为自己家的房子已经被强拆了就认命了,您的谈判筹码并没有完全失去,被征收人仍要积极寻求机会通过谈判获取补偿。这里要说明的是,您此时进行谈判筹码已经由房屋、土地换成了获取补偿安置的权利及征收行为所带来的可能的法律责任。 在践中,若被征收人的房屋为合法建筑,那么确认强拆后在诉讼过程中调解结案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只是会稍微迟到,但是一定是不会缺席的。在这个时候法院会担当中间人的角色,为双方搭建调解的平台,从而现行政诉讼际解决行政争议、定纷止争的作用。 而如果涉案房屋为证的建筑,那么协商调解的难度会更大些。这也就是律师一再强调的“证违建要积极守房”的理由所在。不过,借助于专业律师的帮助,证建筑遭强拆后获取补偿的例子,也是比比皆是,被征收人切不可轻易放弃努力。 第,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这是征地拆迁维权的比较后一步,也是比较重要的一步。在确认强拆的胜诉判决到手,但是和征收方各种谈判协商都达不到意见一致的情况下,提出行政赔偿申请是被征收人进行强拆维权比较好的方式。在过去多年里《赔偿法》因其“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的严苛规定,而被戏称为“不赔法”。 直白一些来说就是,从此往后相同类型的行政赔偿将比较大限度的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不会让被征收人因为被强拆而遭受损失了。因此,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遭遇强拆之后,再去申请赔偿,这不再是一种奈被迫的举措了,而是被征收人可以积极考虑的有效维权之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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