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是指拆迁方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由于这些理由,我觉得杨在明律师事务所官网的情况还比较乐观,市场还处于一片蓝海的阶段。 小编常年代理征地拆迁案件,有着丰富的法律逻辑思维和维权独到方法,针对争议问题有着自己的见解,帮助被拆迁人走出了拆迁困惑。今天就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特征简单的说一说: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的需要,由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对现存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并对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迁移安置和适当补偿的行为,一般简称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特征如下: 1、城市房屋拆迁所拆迁的房屋必须位于城市。作为拆迁对象的房屋必须位于城市,只有位于城市的房屋,才有可能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其它法规、政策获得补偿、安置。位于农村的房屋不是城市房屋拆迁的对象,因此不能依据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的法规、政策获得补偿安置。农村的房屋拆迁适用其它法律、法规。 2、城市房屋拆迁所拆迁的房屋必须位于城市规划区。如上所述,城市房屋拆迁所拆迁的房屋必须位于城市,但是,并非所有位于城市的房屋的拆迁都具有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在此,要注意区分“城市房屋拆迁”和“城市的房屋拆迁”;城市房屋拆迁仅限于拆迁位于城市规划区的房屋,城市规划区外的房屋不属于城市房屋拆迁的对象,因此,也不能适用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由此可见,城市房屋拆迁不仅要求被拆迁的房屋位于城市,而且要求其位于城市规划区,位于城市规划区的房屋才有可能成为城市房屋拆迁的对象。 3、城市房屋拆迁所拆迁的房屋必须位于国有土地上。只有位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才有可能成为城市房屋拆迁的对象,而且该国有土地必须位于城市规划区。如果在城市规划区非国有地上,或者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该房屋都不能成为城市房屋拆迁的对象。因此,城市房屋拆迁所拆迁的房屋必须是位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论其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何种合法方式取得。 4、拆迁人可以自行拆除房屋,也可以委托他人拆除房屋。践中,开发商等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既可以自行拆除房屋,也可以委托他人拆除房屋。拆迁人委托他人拆除房屋的,依据规定必须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被委托具体施拆除活动的单位是拆迁单位,俗称拆迁;其只有具备了房屋拆迁资格,才能接受拆迁人的拆除委托。 5、拆迁人须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任何拆迁势必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作为对被拆迁人所受损失的救济和补偿,拆迁人须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可以补偿,可以安置,也可以同时进行。基于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所受利益必须大于至少等于所受损失,不能小于所受损失,是拆迁补偿安置的一项基本原则。补偿、安置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发生争议比较集中的环节,被拆迁人的质利益时常受到侵害。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程序繁杂,即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经常因为事先没有合法收集充分证据,忽视时效,比较终不得不吞下苦果。 因此,小编告诉大家,被拆迁人一般有必要聘请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介入越早越好。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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