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务中,过去一直都存在一个“难题”。虽然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提起了诉讼,但是却“摸不着”能说得上话的负责人。换句话说,有时候行政机关负责人本人不会直接出庭应诉,而是委托下手工作人员或者代理律师出庭。为了快速增长,房屋拆迁咨询律师不惜改变战略,重新布局产品,从而获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围绕这个核心问题,比较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应诉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 这部行政诉讼司法解释,对咱们被拆迁人朋友来说有哪些好处呢 征地拆迁诉讼不会再“摸不到”负责人了 行政机关负责人本人可出庭可不出庭的结果就是,很多被征收人抱着解决问题的诉求启动了行政诉讼程序,可是在法庭上却见不到对方的负责人。出庭的人要么就是没有足够的处理权限,法直接有效地与被拆迁人一方沟通解决问题;要么就是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够了解,交流不够顺畅,也不利于争议的解决。 这样一来就在有形形中增加了被拆迁人的维权难度,谓地拉长了“战线”。维权进展缓慢,从心理上也给被拆迁人增加了更多的压力。 《应诉规定》明确提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这话说的就很直白:找个人替知道情况、说得上话的人出庭不行,负责人本人得直接面对当事人。这样一来如果咱们被征收人想向征收机关传递什么样的诉求、希望得到对方的哪些答复,就比之前要少绕几个弯子了。 哪些案子谁负责要清清楚楚,谁管事就向谁说话 行政机关负责人是谁,如果仅从字面上来看,这个概念相对比较模糊。不知道大家会不会有这样的感觉,觉得征收过程中参与征收工作的人在一定程度上都算是负责人。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的征地拆迁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虽有出庭应诉,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不会是主要负责人,或者说咱们俗话说的“一把手”。 《应诉规定》明确解释了《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究竟是哪些人: “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结合咱们上文中讲到的内容大家可以比较清楚地知道:以后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咱们可以直接与征收方能管事的负责人对话了,行政机关不能再仅委托代理律师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从中间“传话”了。这样咱们的诉讼效率有望大大增加,对被征收人朋友来说是件好事。 负责人出庭必须发表质性意见,正面高效解决问题 对被征收人和其他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来说,此次《应诉规定》中还提到了对咱们非常重要的一点内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但要出庭,而且要发声。换句话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是搞“形式主义”,而是要真正解决问题。 《应诉规定》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这样简单的一句话背后,其说明了很多问题。行政机关负责人如果要就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一则他必须对案情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二则他必须有处理争议的相应职权,则他必须在诉讼过程中真正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 对被征收人和其他行政诉讼案件相对人来说,能够直接、高效地和具有处理权限的负责人对话,对解决争议疑是非常有益的。 比较后小编想提示各位被征收人朋友,行政诉讼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是比较常用且行之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适时有针对性地提起诉讼,不单是为了通过诉讼的强制力督促征收方回到依法征收的轨道上来,际上也是一个能与征收方建立沟通桥梁的良好机会。 《应诉规定》进一步推进了行政诉讼领域法治建设进步,咱们更应该鼓舞起来,巧借“民告官”的机会直接“见官”。这样也可以有效避免由于法直接和“话事人”沟通,双方法真正了解彼此的意见和诉求。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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